关于煤炭部集中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如何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失效
关于煤炭部集中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如何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发布日期:1988-3-28
执行日期:1988-3-28
最近,接有些地区反映,要求对煤炭部集中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如何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的有关问题给予进一步明确。为了加强征收管理,支持煤炭行业发展,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88年1月1日起,煤炭部集中统配煤矿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不就地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已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的就地办理退库,煤炭部集中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凡是拨给企业的用于弥补亏损的,因与企业盈亏直接挂钩,不再单独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可就其盈亏包干分成收入征集能源交通基金;拨给企业转作专项基金的,就地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煤炭部留作专用基金自行支配的,由煤炭部交纳能源交通基金。
二、1985年-1987年煤炭部集中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拨给企业部分,不再补征能源交通基金,个别地区已就地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的,也不再办理退库;煤炭部自留部分应补征能源交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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