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标准有关问题的函
关于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标准有关问题的函
发文单位:国家气象局
发布日期:2003-12-2
执行日期:2003-12-2
贵州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下简称《气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气象法》的这款规定,明确授权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即中国气象局负责制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标准。目前,现行有效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为中国气象局于1997年11月11日发布的《各类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气象法》的授权,《规定》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的法律效力,是判断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违法事实是否成立的法定依据。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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