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省直机关和在皖中直企业第二批取消收费项目的通知
关于公布省直机关和在皖中直企业第二批取消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单位: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政办[1993]76号
发布日期:1993-11-30
执行日期:1993-11-30
生效日期:1900-1-1
按照省委反腐败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的部署,经省政府治理乱收费联席会议审定,现将省直机关和在皖中直企业第二批取消的收费项目予以公布。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已公布取消的项目立即停止收费,对上述项目收费作相应规定的有关文件亦同时废止,请严格执行,违者必究。
各地、各部门要继续抓紧做好乱收费项目的清理工作,并严格按照中央的要求,切实抓出成效。
附:
省直机关和在皖中直企业第二批取消的收费项目
┌──┬──┬────────┬──┬──┬──────────────┐
│单位│序号│ 收费项目 │单位│序号│ 收 费 项 目 │
├──┴──┴────────┴──┴──┴──────────────┤
│一、省直机关 │
├──┬──┬────────┬──┬──┬──────────────┤
│ │ 1│持枪证年审费 │ │12│职工中专班毕业验收考试 │
│ ├──┼────────┤省 │ │考务费 │
│省 │ │爆炸物品安全生 │ ├──┼──────────────┤
│ │ 2│产、使用、销售、│卫 │ │“五士”和“十士”考试换发毕│
│公 │ │储存、运输许可 │ │ │业证书费(“五士”、“十士”│
│ │ │证年审费 │生 │13│医士、护士、助产士、药剂士、│
│安 ├──┼────────┤ │ │检验士、卫生医士、妇幼医士、│
│ │ 3│公共场所开办许 │厅 │ │放射医士、中医士、中药士) │
│厅 │ │可证费 │ ├──┼──────────────┤
│ ├──┼────────┤ │14│79年统招护理员换证费 │
│ │ 4│公共场所开办许 │ ├──┼──────────────┤
│ │ │可证年审费 │ │15│结业证书成本费 │
├──┼──┼────────┤ ├──┼──────────────┤
│省 │ │ │ │16│中医药系统补证换证费 │
│工 │ 5│公司期刊公告费 ├──┼──┼──────────────┤
│商 │ │ │省 │17│机电设备进口材料证明费 │
│局 │ │ │经委│ │ │
├──┼──┼────────┼──┼──┼──────────────┤
│省政│ 6│评残调整残疾等 │省 │18│内部期刊《科技情况》费 │
│民厅│ │级资料费、工本费│科委│ │ │
├──┼──┼────────┼──┼──┼──────────────┤
│ │ 7│村镇规划管理费 │省 │19│提取签证费 │
│省 ├──┼────────┤劳 ├──┼──────────────┤
│建 │ 8│村镇房屋所有权 │动 │20│核发技术等级证书收费超标部 │
│设 │ │登记收费 │局 │ │分 │
│厅 ├──┼────────┤ ├──┼──────────────┤
│ │ 9│城市过城费 │ │21│技术工人培训管理费 │
│ ├──┼────────┼──┼──┼──────────────┤
│ │10│城建部门洗车站 │ │22│职称审批费 │
│ │ │强制洗车收费 │省 ├──┼──────────────┤
│ ├──┼────────┤人 │23│申报享受政府津贴评议费 │
│ │11│环保新产品 │事 │ │ │
│ │ │鉴定费 │局 │ │ │
└──┴──┴────────┴──┴──┴──────────────┘
┌──┬──┬────────┬──┬──┬──────────────┐
│单位│序号│ 收费项目 │单位│序号│ 收 费 项 目 │
├──┼──┼────────┼──┴──┴──────────────┤
│省 │24│成人高校招生录 │二、在皖中直企业 │
│ │ │取费超标部分 │ │
│教 ├──┼────────┼──┬──┬──────────────┤
│ │25│委培单位招生费 │ │ 1│农村群众邮件投递延伸服务费 │
│委 ├──┼────────┤ ├──┼──────────────┤
│ │26│自学考试学员证 │省 │ 2│私人住宅电话月租费押金 │
│ │ │工本费 │邮 ├──┼──────────────┤
├──┼──┼────────┤电 │ 3│市话收费情况查询费 │
│ │27│挂浆机船员《职 │管 ├──┼──────────────┤
│ │ │务适任证书》审 │理 │ 4│平信附加费 │
│ │ │证费 │局 ├──┼──────────────┤
│省 ├──┼────────┤ │ 5│汇款兑付业务附加费 │
│ │28│客轮旅客卧铺加 │ ├──┼──────────────┤
│交 │ │价费 │ │ 6│报刊发行业务附加费 │
│ ├──┼────────┼──┼──┼──────────────┤
│通 │29│发售船票窗口的 │ │ 7│车站窗口预订票费 │
│ │ │订票费、送票费 │蚌 ├──┼──────────────┤
│厅 ├──┼────────┤埠 │ 8│行包到达服务费 │
│ │30│售票服务费 │铁 ├──┼──────────────┤
│ ├──┼────────┤路 │ 9│行包搬运、中转费 │
│ │31│趸船旅客候船费 │分 ├──┼──────────────┤
│ ├──┼────────┤局 │10│零星货物过磅费 │
│ │32│码头、趸船补票 │ ├──┼──────────────┤
│ │ │手续费 │ │11│货物安全押运费 │
│ ├──┼────────┼──┼──┼──────────────┤
│ │33│交通部门水路、 │ │12│银行开户许可费 │
│ │ │道路客运站点代 │银 ├──┼──────────────┤
│ │ │办旅客保险费 │行 │13│零钱(票)换整收取的手续费 │
├──┼──┼────────┤系 ├──┼──────────────┤
│ │34│农民建房管理费 │统 │14│客户提存现金收取的手续费 │
│省 ├──┼────────┤ ├──┼──────────────┤
│ │35│土地登记费在农 │ │15│正常贷款除收取的贷款利息外 │
│土 │ │村收取部分 │ │ │加收取的手续费 │
│ ├──┼────────┤ ├──┼──────────────┤
│地 │36│农村宅基地有偿 │ │16│汇票取现收取的手续费 │
│ │ │使用费 ├──┼──┼──────────────┤
│局 ├──┼────────┤省公│17│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强保 │
│ │37│宅基地超占费 │保 │ │项目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社 │
├──┼──┼────────┤险司│ │会和群众实施强保,已经实施 │
│ │ │ │ │ │强保的要一律停止、纠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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