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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成地税函发[1996]164号

发布日期:1996-10-30

  现将国税发[1996]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凡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及务并取得所得的个人,若不能提供合理、真实、有效凭证,而无法核实其个人收入的,地税机关可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采取按广告代理费总额,依一定比率附征的方法征收,具体附征比率由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地税各分局确定。直向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广告公司,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征收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征收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征收律师业务涉及征收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征收有关的征收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征收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征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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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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