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3-12-11
执行日期:1993-12-11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办发[1993]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策的通知》和国清[1993]78号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办法(扩大试点用)》的通知等规定,现将《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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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附件: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为了搞好清产核资工作,现将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企业主要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经过验收核实,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固定资产重估后如为增值,按增值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净值的增加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二、对清理出来的1991年底以前发生的各种潜亏,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属于应分期摊入成本的,借记管理费用——潜亏摊销科目(金融企业列入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属于经批准冲销有关资本的,借记盈余公
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三、对清理出来的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1991年底以前发生的产成品损失,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规定处理时,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产成品潜亏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四、对清理出来的客观原因造成的资产净损失,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经核实后,区别情况处理:冲减公积金部分,借记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用公积金冲减不够的部分,冲销实收资本,借记实收资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
损溢科目。
五。对清理出来的1991年以前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企业贷款的损失部分,报经批准作为银行呆帐损失的,先冲减有关的损失,借记长期借款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多余部分转作营业外收入,借记长期借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清理贷款收
入科目。
金融企业对于发生的贷款呆帐损失,报经批准后,冲销贷款呆帐准备,借记贷款呆帐准备科目,贷记短期贷款或中长期贷款科目。
六、在清产核资期间,清理出来的企业各项帐外资产,入帐时,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累计折旧等科目。
七、企业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增加的资本公积,在按清产核资的>策规定冲减各项资产损失后,如有余额,转入实收资本,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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