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体行医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体行医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桂地税发[1996]174号
发布日期:1996-10-31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据一些地方来函来电询问个人从事医疗所得应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对个体行医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条 规定,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体行医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帐证不全的个体行医人员,当地主管地方税务帆关可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双定"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在乡村卫生所以上的各级医疗单位工作的医务人员,其工资、薪金达到税法规定征税标准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征收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征收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征收律师业务涉及征收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征收有关的征收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征收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征收律师。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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