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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对大连市土地局关于以国有土地联建其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对大连市土地局关于以国有土地联建其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对大连市土地局“关于以国有土地联建其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发文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

文  号:[1989]国土[籍登]字第35号

发布日期:1989-11-13

执行日期:1989-11-13

生效日期:1900-1-1

辽宁省土地管理局:

  你省大连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联建’其土地使用权归属的请示”答复如下:

  土地使用者以城镇国有土地为条件联建住宅的,属于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应予以制止。过去已经联建的,应参照国家计委1989年6月13日计投资(1989)679号文精神进行查处,凡符合报告要求的,可按实际使用土地情况分别申报,确权登记,联建各方之间能够划清独自使用土地范围的,分别确定土地使用权;无法划分土地使用范围的,可确定土地共有使用权,并按土地申报、登记的有关规定计算各自的分摊面积。

土地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土地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土地律师业务涉及土地各项法律土地,包括与土地有关的土地和非诉土地等,凡遇到土地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土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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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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