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征用土地补偿费标准等问题的若干补充规定
某市区征用土地补偿费标准等问题的若干补充规定
发文单位:某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9-11-16
执行日期:1989-11-16
生效日期:1900-1-1
为了适应我市改革开放的需要,进一步搞好统一征地工作,保证国家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市人民政府温政〔1984〕145号、〔1988〕30号文件有关市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问题
温政〔1988〕30号文件规定的征地各项补偿费标准,考虑到农副产品价格浮动等因素,可在现行的各项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按物价部门确定的上年度农副产品调价系数相应浮动。因价格上浮而增加的补偿款给被征地单位作为政策处理包干费,以保证建设单位按时进场施工。
二、关于征地招工迁转户粮关系及“农转非”问题
1.征地批准后,被征地单位必须按征地批文要求列出招工人员名单,及时办理招工和户粮关系的迁转手续。对年满十四周岁而未到招工年龄的对象,可采取先迁转户粮关系,后办招工的办法。具体手续由劳动、公安、粮食部门负责办理。
2.被征地单位的耕地因国家建设被全部征用后的“农转非”,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市粮食、公安、土地等部门组织联合调查组,按“农转非”审批程序,逐个调查核实后,报市政府审查上报省政府审批。
3.本规定上达后的土地征用,要根据“谁征地,谁负担”原则,由征地单位向市粮食局缴付粮食平议差价款。凡属国家建设项目征地的,按“人土”比例计定人数,在剔除按“劳土”比例确定的人数后,其余的要缴付粮食平议差价款;非国家建设项目征地的,按“人土”比例确定的人数缴付粮食平议差价款。市粮食局收取粮食平议差价款后,会同市土地、公安部门根据“农转非”年度计划,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按“人土”比例“农转非”。
三、关于征地抽调劳力指标的落实问题
温政(1984)145号文件规定:从被征地单位抽调20%的招工指标,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掌握,用以解决党政机关、部队和市政等单位征地安置部份劳力问题。市统一掌握的征地劳力指标下达后,劳力安置单位必须及时接收,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绝。由市统一调配的被招工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仍按温政(1988)3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关于进场施工问题
征地批复后,各职能部门要抓紧办理征地政策处理事项;被征地单位应及时交出土地;征地单位应及时组织进场施工。对个别农民提出无理要求,甚至敲诈勒索,阻碍进场施工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补充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土地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土地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土地律师业务涉及土地各项法律土地,包括与土地有关的土地和非诉土地等,凡遇到土地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土地律师。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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