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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桑蚕茧生产和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桑蚕茧生产和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桑蚕茧生产和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桂政发[1993]33号

发布日期:1993-5-4

执行日期:1993-5-4

生效日期:1900-1-1

  近几年来,由于各地、市、县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委、经贸委、纺织厅、农业厅、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办公室关于建设桑蚕生产基地扩大丝绸出口创汇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89]3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委等五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桑蚕基地建设发展丝绸出口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90]70号)两个文件,我区桑蚕生产得到迅速发展。1992年,全区种桑养蚕已达73个县(市),桑园面积30万亩,产蚕量15000吨,缫丝厂26家,比1988年分别增长87%、9倍、4.6倍和4.2倍。同时,蚕茧质量显著提高,生丝平均上升了0.92个等级;吨丝平均耗茧量为3.21吨,比1988年减少16.84%;出口创汇为2202万美元,比1988年增长71%。

  为了适应目前我国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需要,进一步发挥农、工、贸各方的积极性,促使我区茧丝绸业能稳步、协调地发展,现就我区桑蚕茧生产和经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好桑蚕生产,提高蚕茧质量

  蚕茧的生产经营工作,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质量为中心,以增强我区茧丝竞争力为目的。目前全区蚕茧产量、质量逐年提高,但县与县之间发展很不平衡,市场竞争能力较薄弱。今后,桑蚕生产应认真贯彻“巩固发展、提高单产、主攻质量、增加效益”的方针,争取几年内上一个新台阶。老产茧区应把重点放在提高单产和质量上,以质取胜;新区重点应放在山区和石山地区。不管新区或老区,有条件的都可以扩大桑蚕生产,帮助农民尽快脱贫致富。农业部门要搞好技术辅导,加速优良品种和方格竹具的推广使用;收烘经营部门要加强茧灶设备改造,提高烘烤技术,共同努力,不断提高我区茧丝质量。

  二、加强蚕茧购销管理

  搞好购销管理是促进桑蚕生产经营的重要措施。为避免“蚕茧大战”,保护农民利益,确保蚕茧质量,蚕茧的收烘单位县(市)茧丝(土产)公司和参与桑蚕生产技术推广的农业部门,具体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凡被确认为收茧的单位,应将农民生产的、符合质量要求的茧全部收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收烘经营蚕茧。

  蚕茧的购销办法,由原来自治区丝绸公司“统一收购、统一调拨、统一结算”改为干茧合同购销。自治区丝绸公司根据缫丝厂用茧量和各县(市)产茧情况提出用茧方案,由自治区纺织厅审查并下达指导性收购计划,按收购计划与各县(市)收烘单位和缫丝厂签订购销合同。合同收购的蚕茧,应包括春茧、夏茧和秋茧,合同签订后各方要共同遵守。自治区丝绸公司与永福、河池、玉林、宾阳等县(市)组建的联营公司,经营本县(市)的蚕茧,实行利益共沾,风险共担,可继续试点,不断总结经验。今后,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为农业服务的各类组织,发展产销“一条龙”服务,切实解决农民买难卖难的问题。

  为使收购合同兑现,解决区内缫丝厂的生产用茧,有利于协调我区农、工、贸的整体利益,以县(市)为单位,在没有完成合同收购任务之前蚕茧不得外调,完成合同后可以自销。如调出区外,必须报自治区纺织工业厅,并由该厅免费开具“准运证”。

  三、关于蚕茧购销价格及收费

  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关于鲜茧收购价格的规定。鲜茧收购价格和干茧调拨价的具体价格,由自治区物价局下达。合同外的干茧价格,购销双方应本着薄利多销的原则协商定价。

  干茧销售价的中间费用是:代收手续费为7%,基层集运费每50公斤鲜茧4元(不发生集运的不能计此项费用),每50公斤鲜茧烘烤费为30元,烘率为38.5%,代烘综合费为7%。

  蚕改费按鲜茧收购价的3%费率进入成本,由县(市)收购蚕茧的有关部门按上述规定直接向用茧单位提取。此项费用,由县(市)人民政府掌握,其中60%留当地,40%上交自治区丝绸公司,再由自治区丝绸公司将一半交自治区农业厅。所提蚕改费都要用于育苗、种桑、技术培训、宣传推广种桑养蚕新技术、发放不在编制的蚕业技术人员的工资,不得挪用。

  建灶费按每50公斤鲜茧提取6元进入成本,由县(市)收烘单位直接向用茧单位提取。其中,70%上缴自治区丝绸公司统一安排建灶,30%留各收烘单位用于茧灶技术改造和茧灶维修。

  管理费按干茧调拨价的1%计,由自治区丝绸公司按兑现购销合同数直接向缫丝厂收取,用于茧丝行业的管理。

  各级收烘经营部门,要进一步端正经营思想,关心群众利益,在收购中,不得压级压价,提级提价,违反规定的由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四、关于新(扩)建缫丝厂

  新(扩)建缫丝厂,一定要有蚕茧原料作保证,立足本地资源。当地资源不足的,不能新(扩)建。为避免盲目建厂,今后如新(扩)建国有缫丝厂,需经自治区纺织厅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已建的缫丝厂要加强管理,推进技术进步,开展外引内联,使产品上等级、上档次、上水平,努力开拓国内外市场,增强竞争能力。

  五、落实蚕茧收购资金,确保不打“白条”

  收购蚕茧所需的资金由蚕茧收烘经营单位向当地银行申请贷款,各地银行应根据实际需要落实资金,专项安排,及时到位。如发现打“白条”,一经查实,要追究当地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六、加强对蚕茧生产经营工作的组织协调

  茧丝在我区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但当前蚕茧生产经营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协调工作,维护正常的流通程序。各级农业、供销、工业、外贸、物价、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和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办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分工负责,齐心协力做好蚕茧生产和经营工作。

  过去,关于蚕茧生产和经营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矛盾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县(市)可根据此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若干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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