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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关于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施办法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通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关于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施办法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通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关于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施办法》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通知

发文单位: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津劳办[2004]386号

发布日期:2004-12-3

执行日期:2004-12-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

  为规范退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本着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原则,特对2004年3月18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劳局[2004]75号)中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联审手续调整为: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情况统计表》和《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花名册》到用人单位坐落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备案。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劳动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劳动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劳动律师业务涉及劳动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劳动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劳动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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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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