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
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文 号:新税一字[1993]370号
发布日期:1994-1-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76号《通知》规定,现对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从1994年起,均应按规定依法交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二)原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享受的流转税优惠政策仍然保留。由税务机关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即: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在规定的纳税期内如实申报,填开税票解缴入库。同时,由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征税款返还给纳税企业,税务机关应按月统计上报实际返还退税情况。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征收消费税的产品,不得减免消费税、增值税。
(三)税务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福利企业和挂靠学校管理的假学校办企业,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四)本通知第二条“原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享受的流转税优惠政策仍然保留”中的“流转税优惠政策”是指全国统一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制定的流转税优惠政策。自治区以往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所制定的流转税优惠政策,从1994年元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注:已另作明确,见后)。
企业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企业法律服务的律师,某企业律师业务涉及企业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企业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企业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企业律师。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欢迎您联系我们律师团队,我们将本着“ 胸怀九州、服务大众” 的理念和宗旨,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地址:温州动车南站对面港龙商场1栋18楼
(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
平阳法院斜对面品致小区商务楼28号
(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电话: 0577-85556899、 0577-88819923
手机微信同号:15356291688、15958798680
邮箱: 55367623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