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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开展岗位培训的实施意见试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开展岗位培训的实施意见试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开展岗位培训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文单位:建设银行

文  号:建总函字[1990]第177号

发布日期:1990-5-25

执行日期:1990-5-25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开展岗位培训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为了推进我行人事、教育制度改革,有效地提高全行职工队伍素质,以适应建设银行改革发展的需要,总行决定从1990年起,把职工教育的重点逐步转移到岗位培训上来,对全行职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岗位培训,并使岗位培训规范化、制度化。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岗位培训的指导思想

  岗位培训是对在岗、转岗或新上岗职工,按照岗位规范要求,在一定政治、文化基础上进行的相应岗位必备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专业知识和实际业务操作能力等方面的定向培训。岗位培训要重视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教育,把“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和艰苦创业精神作为培训教育的基本指导思想,坚持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的方向,加强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岗位培训的原则和方法

  岗位培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为建设银行改革和发展服务的方向,认真贯彻按需施教、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强调针对性、实用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严格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培训,确保教学质量。岗位培训方式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坚持以短期为主、业余为主、自学为主。要坚持先试点后铺开,通过试点总结经验,逐步展开。

  三、岗位培训的组织领导与各部门分工

  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岗位培训的重要意义和任务的繁重性,要充实教育工作的力量,加强领导和精心组织管理。总行、分行应成立岗位培训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岗位培训的宏观指导和协调工作。具体培训实施应以教育、人事部门为主,教育、人事、工会和有关业务部门通力协作,按照总行、分行和地市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具体组织实施。

  (一)总行负责:

  1.制定岗位培训的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全行系统开展岗位培训的总体方案和主要岗位系列的《岗位规范》;制定指导性培训计划;组织编写《教学大纲》和有关培训教材。

  2.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正、副行长和计划单列市分行行长以及相当职务干部的培训。

  3.指导协调全行系统岗位培训、考核工作的开展,评估检查岗位培训质量,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4.组织主要专业岗位培训的试点工作,总结和推广试点经验,汇总岗位培训工作情况和信息交流等工作。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负责:

  1.根据总行部署制定本行岗位培训实施办法。

  2.负责地市行正、副行长,县支行正、副行长以及相当职务干部的培训。

  3.组织编写有关岗位培训的辅导教材。

  4.对本行系统的岗位培训、考核及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协调、监督和情况交流。

  (三)地市行负责:

  1.负责一般干部职工的岗位培训。

  2.负责岗位培训考试考核前的应考、自觉、补习、辅导和岗位技能训练等组织工作。

  四、岗位培训的考核与发证

  1.建立岗位培训的考核与发证制度是保证培训质量的重要环节。总行、分行和地市行均应建立岗位培训考核机构,负责对岗位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各级考核机构应具有权威性。考核机构的建立应报经上级行审批。

  2.各级考核机构负责制定各级各类岗位培训考核与发证办法。

  3.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是上岗任职的资格证明之一。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应包括培训内容、授课时数和各项成绩等内容,证明其受过何种培训。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由总行统一印制。经各级考核机构全面考试考核认定已达到本《岗位规范》的要求标准者,由培训考核机构发给《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证书在建设银行系统内有效。

  五、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

  岗位培训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培训基地和培训设施。行属大、中专学校要积极承担岗位培训任务,各行干校和培训中心要逐步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岗位培训上来。尚未建立培训基地的分行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培训基地,为全面开展岗位培训准备条件。

  为适应岗位培训的要求,应建立一支具有较高学识水平。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教学能力,较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六、健全和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

  1.要把开展岗位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的责任与各级行领导的任期目标结合起来,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

  2.要建立、健全在职人员培训、考核制度,逐步实行必须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才准予上岗、转岗、晋升的制度。

  岗位培训的考核成绩应列入本人档案,作为上岗(在岗)、转岗、晋升的依据之一。

  3.文化程度未达到《岗位规范》规定起点要求的人员,应先学习相应的文化知识,尔后再进行岗位培训。

  4.未取得本岗位《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者,不得参加高一层次的岗位培训和学历教育。

  5.在进行岗位培训、考试考核、证书颁发、干部使用等方面,要严格按有关制度要求和上述有关规定办理,不得降低标准,违者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七、其 他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地市行可根据上述原则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级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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