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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文  号:沪税地[1989]133号

发布日期:1989-11-29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23号《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办理,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为了照顾交通部门的实际困难,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包括装卸作业区专用道路用地),在一九九零年底以前给予免征土地使用税照顾。

  二、港口内的仓库、办公、生活区及其他生产经营用地、交通部门所属其他企业用地,均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市交通运输局和各区、县的内河航运装卸企业,也可比照上述规定征免土地使用税。

  四、对交通部门应税用地的土地使用税,请抓紧做好年内征收入库工作。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89)国税地字第12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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