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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邮电部门公司撤销合并的规定

关于邮电部门公司撤销合并的规定

关于邮电部门公司撤销、合并的规定

发文单位:邮电部

发布日期:1989-10-4

执行日期:1989-10-4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和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公司撤销、合并的意见》的要求,为了认真做好邮电部门公司的撤并工作,结合邮电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一无相应资金、二无相应从业人员、三无必要设备,从事买空卖空、工程“搭桥”等不具备开办条件的公司;或资金极为有限,从业人员只有七、八人,实为小店、门市部,却称谓公司的,前者应撤销,后者应取消公司名称。

  二、经营管理混乱,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公司;或超范围经营,倒买倒卖,严重违法乱纪,已经丧失信誉的公司,应坚决予以撤销。

  三、一个邮电企事业单位只能开办一个第三产业性质的公司,多余的公司应予以撤并。

  四、邮电企事业单位能承担的业务、工程等事项,不得另行成立公司经营、办理。已经成立的应予以撤并。

  五、科技型的公司,应以科技开发、咨询、转让、服务为主。对名曰科技公司,实际以经商做买卖为主或单纯经商做买卖的公司,应予以撤并。

  六、地、市、县邮电局开办的器材、集邮、报刊零售、电话号簿等公司,实际多是邮电通信企业的内部科室或门市部,除省会或个别大城市局的外,原则应撤销公司名称。

  七、部直属一级公司和归口管理的分(子)公司所开办的三级公司,应予以撤并。如三级公司属于生产型、又必须保留的,可改为厂的名称。

  八、邮电企事业单位下属主管公司、“三产”的行政单位,不得称谓公司。凡有这样的公司应一律予以撤销。

  九、以邮电企事业单位名义开办,并按“国营”、“集体所有制”登记注册,实为个人或个人合伙开办的公司,应予以撤销。

  十、挂有公司的牌子,但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不需要保留公司名称,也不准备补办工商登记手续的公司,应取消公司名称。

  十一、公司清理整顿期间,除生产型、科技型的公司外,一律不得审批和开办新的公司。必须要开办生产、科技型的公司,须报部审批。

  十二、邮电通信业务、邮电物资及专用品、国家计划内物资、重要生产资料及国家专控物资、商品,不得交由劳动服务公司、三产公司和集体所有制公司经营。以经营上述业务为主的上述公司,应予撤销或调整其经营范围。

  十三、部及部直属单位认为其它应撤并的公司。

公司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公司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公司律师业务涉及公司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公司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公司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公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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