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税务局
文 号:市税三字[1989]982号
发布日期:1989-12-9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29号《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89年12月9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89)国税地字第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结合邮电事业的特点,现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座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的土地,一九九○年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一年,对座落在城市、县城内的电信企业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城市、县城的邮政企业和电信企业共用的土地,可按照各自使用的比例分别征免土地使用税。
二、邮电部门所属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用地,均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土地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土地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土地律师业务涉及土地各项法律土地,包括与土地有关的土地和非诉土地等,凡遇到土地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土地律师。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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