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文 号:劳社部明电[2004]9号
发布日期:2004-12-19
执行日期:2004-12-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最近一段时期以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接连发生特大伤亡事故,使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但部分包括矿山企业在内的高风险企业还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为进一步推进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以下简称“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矿山、建筑等企业职业风险高,从业人员的主体是农民工,是最迫切需要工伤保险的人群,也是工伤保险要重点覆盖的人群。各地要从维护职工权益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负责地抓好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二、大力推进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各地要结合今年扩面工作总结,对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有效措施,切实消除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死角”。要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和部党组在全国劳动保障工作会议上对工伤保险扩大覆盖面的要求,将推进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明年扩面工作的重点。从2005年开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分解下达工伤保险扩面计划时,要将高风险企业纳入,并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检查。
三、积极研究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统筹层次和费率等问题和政策。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针对高风险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高,群死群伤的事故较多,发生工伤事故后补偿资金支出大的特点,研究制定本地区高风险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逐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
四、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各地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与建设、安全生产监察、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协调配合,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切实将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依法督促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五、强化高风险企业工伤预防政策措施的研究和探索。促进工伤预防是《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之一,做好高风险企业工伤预防工作,从源头上遏制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可以更有效地减少职业伤害,减少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更好地保障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各地要加强对高风险企业工伤预防工作的研究,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探索完善积极有效的工伤预防政策和工作机制。
六、加大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各地要高度重视宣传培训工作,通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通过对高风险企业经营者及职工进行工伤保险政策培训,使高风险企业和职工充分了解相关政策法规,使高风险企业认识到参加工伤保险的好处,使职工真正了解工伤保险的劳动安全“保护伞”作用。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对高风险企业参保情况进行检查,并抓紧部署明年高风险企业扩面工作。我部将加强对各地高风险企业参保情况的监督检查,帮助解决研究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确保工作要求落到实处。请各地于2005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计划和工作安排报送我部。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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