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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商业批发公司的意见的通知

商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商业批发公司的意见的通知

商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商业批发公司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商业部

文  号:部发[89]社字第446号

发布日期:1989-12-15

执行日期:1989-12-15

生效日期:1900-1-1

  国务院1989年10月18日国发[1989]74号通知批转了商业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商业批发公司的意见》。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的几个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清理整顿各类商业批发公司是关系到进一步完善国营商业、供销社为主体的商业批发体系,建立正常的商品流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全面深化改革的大问题。各地商业、粮食行政部门、供销社要在当地党,政统一组织领导下,严肃对待,认真抓好。根据工作需要,商业部参加了国务院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并派员参加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据我们了解,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主管部门也参加了当地政府的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这对于制定政策,审定方案,正确处理主渠道与多渠道的关系,以及面向社会商业,加强批发商业管理,巩固清理整顿成果都是十分有益的。希望未参加领导小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商业主管部门也要积极主动争取参加。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委、商业、粮食厅(局)、供销合作社,要积极组织力量,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方式,分别对主管行业的各类商业批发公司(企业)进行调查统计,摸清全社会商业批发的现状和问题,从正确处理主渠道与多渠道的关系,有利于搞活流通,建立正常的商品流通秩序的角度,向当地政府提出清理整顿的具体方案。

  三、把清理整顿各类商业批发公司与开展管理社会商业的工作结合起来。清理整顿各类商业批发公司是治理流通秩序的重要方面,也是对全社会批发商业实行行业管理的起步阶段。各地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商业批发的有关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进一步强化国营商业、粮食部门、供销合作社对市场的调控功能。已经试行统管的地区,应积极做好统管工作,并不断总结经验;现在还未实行统管的,应按商业、粮食、供销合作社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同有关部门搞好协调,先把全社会商业批发管理起来,进而推动整个社会商业的统管工作。

  四、加强领导,沟通情况,掌握工作进度。各地商委、商业、粮食行政部门、供销社,要切实加强领导,深入实际,调查研究,随时把清理整顿商业批发公司的进展情况、问题和建议报部,以便我们综合向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汇报反映;需要完善什么法规、规章,理顺哪些关系和问题,也请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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