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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家畜保险业务竞赛奖励要点

修正家畜保险业务竞赛奖励要点

修正「家畜保险业务竞赛奖励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农牧字第0940041233号

发布日期:2005-10-3

执行日期:2005-10-3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三日   行政院 农业委员会   农牧字第0940041233号令   修正发布   全文9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为推展家畜保险业务,依据家畜保险办法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家畜保险业务竞赛分承保单位业务、县(市)再保单位业务及县(市)政府业务辅导竞赛等三类。竞赛之业务包括肉猪运输死亡保险及乳牛死亡保险。

三、承保单位业务竞赛:

(一)竞赛单位:办理肉猪运输死亡保险及乳牛死亡保险之承保单位。

(二)竞赛期间: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竞赛分组:肉猪运输死亡保险承保单位依该年度承保农会实际共同运销头数,分甲组13,000头以上、乙组5,000头以上至12,999 头及丙组1,000头(含)以上至49,999头三组竞赛。乳牛死亡保险承保单位依该年度实际承保头数,分甲组400头以上、乙组100头 (含)以上至399头二组竞赛。

(四)竞赛评分:按承保率、损失率、保险作业及成长率评分,评分方法详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五)奖励名额:肉猪运输死亡保险奖励名额依竞赛分组别按复审所得总分高低顺序,每组录取前六名,计第一名一名、第二名二名及第三名三名。乳牛死亡保险奖励名额依竞赛分组别按复审所得总分高低顺序,每组录取前三名,计第一名、第二名及第三名各一名。但所得总分未达六十分者不予录取,因此致录取名额不足则从缺。

(六)奖励方式:获奖单位除由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依附表「家畜保险业务竞赛奖励表」颁发奖状及奖金外,另由本会函请获奖单位对其有功人员予以叙奖。

四、县(市)级再保单位业务竞赛:

(一)竞赛单位:办理家畜保险业务之县(市)级再保单位均为竞赛单位。

(二)竞赛期间: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竞赛分组:肉猪运输死亡保险县(市)级再保单位依该年度辖区实际共同运销头数,分甲组70,000头以上及乙组10,000头(含)以上至 69,999头二组竞赛。乳牛死亡保险县(市)级再保单位依该年度实际承保头数,分甲组1,000头以上、乙组300头(含)以上至999头二组竞赛。

(四)竞赛评分:按承保率、损失率、保险作业及成长率评分,评分方法详如附件三及附件四。

(五)奖励名额:依竞赛分组别按复审所得总分高低顺序,每组录取前三名,计第一名、第二名及第三名各一名予以奖励。但所得总分未达六十分者不予录取,因此致录取名额不足则从缺。

(六)奖励方式:获奖单位除由本会依附表「家畜保险业务竞赛奖励表」颁发奖状及奖金外,另由本会函请获奖单位对其有功人员予以叙奖。

五、县(市)政府业务辅导竞赛:以县(市)政府工作人员辅导其辖区之承(再)保单位业务竞赛之成绩评定,除依附表「家畜保险业务竞赛奖励表」颁发奖状及奖金外,另由本会函请获奖单位对其有功人员予以叙奖。

六、省级再保单位比照县(市)级再保单位评分方式由本会评定叙奖。

七、经费来源:由本会于下一年度「办理家畜保险业务计划」编列预算办理。奖金得折发与市价等值之奖品。

八、业务竞赛审查:分初审与复审二阶段,其程序及完成期限如下:

(一)承保单位之初审工作由各管辖之县(市)政府会同县(市)级再保单位初审评分,并将初审结果于次年二月底前汇报本会。本会于四月底前会同有关单位复审评定。

(二)县(市)级再保单位之评审工作由本会会同省级再保单位等有关单位于四月底前评定。

(三)县(市)政府业务辅导及省级再保单位由本会于四月底前评定。

九、本要点自发布日施行。

保险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保险法律服务的律师,某保险律师业务涉及保险理赔、保险追偿、保险合同签订等与保险有关的法律事务,凡遇到某保险律师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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