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税务局
文 号:市税三字[1989]983号
发布日期:1989-12-9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30号《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89年12月9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89)国税地字第130号
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
你室国三函[1989]25号《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凡新征用的土地,如果是耕地,应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是非耕地,则应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三线调整企业新址使用的土地也应按此规定比理。
二、新址使用后,原场地如未转让的,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精神,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如原场地不再使用的,报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后,可以暂免征收土地作用税。
三、三线调整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应由企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我局批准。
1989年11月29日
财政部《关于降低纺织品增值税税负的通知》
(87)财税字第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减轻纺织行业税收负担的指示,我部决定,进一步降低纺织产品的增值税负担,并结合这次减税改进纺织产品增值税征税办法。为此,特规定如下:
一、各类纺织产品的税率调整为:
1.棉纺织品 14%
2.棉型涤纶纺织品 14%
3.丝及丝织品 14%
4.麻纺织品 14%
5.毛纺织品
毛针织品、毛复制品、人造皮毛 20%
其他毛纺织品 23%
6.服装
毛料服装 20%
其他服装 14%
7.化学纤维 14%
8.棉条、麻条、毛条 14%
二、纺织产品的扣除项目包括为生产应纳增值税的纺织品外购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燃料、动力、包装物和为生产应税纺织品所支付的委托加工费。
扣除项目属于应税纺织品的,按照产品所适用的税率计算扣除税额。其他扣除项目,一律按照14%的税率计算扣除税率。
三、减税
1.外购棉纱、棉型涤纶纱生产的棉坯布、棉色织布和棉型涤纶坏布、棉型涤纶色织布暂按应纳税额减征50%.
2.对化纤用量在30%以上的毛针织品、毛复制品,人造皮毛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化纤用量30%以上的其他混纺毛织品暂减按2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属于纺织复制品征收范围的手帕和线、带暂按应纳税额减征50%.
对上述三类纺织品所作的减税规定,不适用于进口纺织品。
四、按本通知调减的增值税,相应增加的利润部分,应并入企业损益照征所得税;扩大的企业留利按规定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土地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土地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土地律师业务涉及土地各项法律土地,包括与土地有关的土地和非诉土地等,凡遇到土地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土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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