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严禁以各种形式为计划外烟厂提供生产经营条件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严禁以各种形式为计划外烟厂提供生产、经营条件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
文 号:国烟专[1993]第42号
发布日期:1993-9-14
执行日期:1993-9-14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重庆市烟草专卖局:
国务院一九九一年决定一次性解决遗留计划外烟厂问题以来,多数地方认真执行国务院的决定,有效地控制了计划外烟厂的盲目发展。但是,有的地方为了局部利益,拒不关停计划外烟厂,并借各种名义继续生产;有的地方擅自恢复计划外烟厂;还有的地方自行决定新建或准备新建计划外烟厂。国务院〔1993〕7号文件再次规定,“要禁止以各种名义兴办新烟厂,凡未经国家批准的计划外烟厂一律予以取缔。”为给进步做好计划外烟厂的关停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国家烟草专卖局再次重申:
一、禁止各级烟草公司和烟厂以各种形式支持计划外烟厂。
二、各级烟草公司不得经营计划外烟厂产品,一经发现全部没收。
三、各烟草专用机械厂不得向计划外烟厂提供设备。
四、各定点的丙纤丝束厂、嘴棒厂、盘纸厂一律不得向计划外烟厂提供烟用丝束、嘴棒和卷烟盘纸。
各级烟草公司、卷烟厂、烟机厂要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国家局将做出严肃处理,并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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