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瓯海律师文章推荐

栏目位置:浙江省温州市律师事务所>>温州市瓯海区律师事务所>>温州瓯海律师>>文章推荐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偿转让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偿转让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偿转让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渝国税函发[1996]636号

发布日期:1996-11-1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区畜牧厅牧工商联合企业总公司转让天山饭店收取转让费(含资产增值补偿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新地税-字[1996]53号)收悉.关于新疆畜牧厅将所属天山饭店大楼等资产的使用权采取收取转让费和资产增值补偿金方式,有偿转让给香港新华国际有限公司30年,应否按"租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第七条第六款的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你区畜牧厅工商联合企业总公司将饭店大楼等资产有偿转让给香港新华国际有限公司使用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法规定的租赁行为,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此复.

  

征收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征收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征收律师业务涉及征收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征收有关的征收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征收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征收律师。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联系我们

         欢迎您联系我们律师团队,我们将本着“ 胸怀九州、服务大众” 的理念和宗旨,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地址:温州动车南站对面港龙商场1栋18楼

           (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

           平阳法院斜对面品致小区商务楼28号

           (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电话: 0577-85556899、 0577-88819923

手机微信同号:15356291688、15958798680

邮箱: 55367623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