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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通信企业低值易耗品管理实施意见

邮电通信企业低值易耗品管理实施意见

邮电通信企业低值易耗品管理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邮电部

文  号:邮部[1994]79号

发布日期:1994-2-15

执行日期:1994-2-15

生效日期:1900-1-1

  为了认真贯彻《邮电通信企业财务制度》,加强企业低值易耗品管理,明确各级邮电企业和企业内部各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责任,保证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低值易耗品使用效益,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邮电通信企业使用的劳动资料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低值易耗品:

  (一)使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设备、工具、器具等;

  (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劳动资料,或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但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下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三)通信生产过程中专用的工具性仪表、电话机、自行车、电视机(监视器)、录音机,均列为低值易耗品。

  具体划分参照邮电企业固定资产目录和低值易耗品目录。

  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在不违反本实施意见第一条明确的三项条件范围内对低值易耗品目录进行补充。

  三、为适应邮电通信企业低值易耗品管理的需要,特制定《邮电企业主要低值易耗品目录》供各企业试用。

  四、邮电通信企业的低值易耗品,按其实物形态和用途主要分为以下十类:

  (一)维护用工具性仪器仪表;

  (二)小型机械及通信用具;

  (三)邮电业务专用品;

  (四)小型车辆及运输用具;

  (五)家具用品;

  (六)电器用品;

  (七)五金工具;

  (八)衡器及计算器;

  (九)劳动保护用品;

  (十)杂项用品。

  上述低值易耗品按其价值大小和管理上的需要,可分为甲、乙、丙三种。

  甲种低值易耗品为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

  乙种低值易耗品为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500元以上的物品。

  丙种低值易耗品为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物品。

  各企业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根据管理需要,对本实施意见提出的甲、乙、丙三种低值易耗品价值划分标准向下进行调整,但不能向上提高标准。

  五、低值易耗品的增减变动,主要有下列原因:

  (一)增加的原因:

  1.以货币资金购置、自制或外加工完成;

  2.由基本建设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流动资产中的低值易耗品;

  3.由外单位投资拨入的流动资产中的低值易耗品;

  4.接受捐赠;

  5.清查中盘盈。

  (二)减少的原因:

  1.出售或折价处理;

  2.向外单位投资转出的流动资产中的低值易耗品;

  3.报废;

  4.非常损失;

  5.清查中盘亏。

  六对低值易耗品的增减变动,如:请领、发放、调出、调入和报废等的审批权限、处理手续和有关帐表、凭证格式,均由各企业在制定实施细则中自行规定。

  七、低值易耗品按照实际成本计价。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领用低值易耗品须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八、企业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包括直接购置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可根据具体情况,一次或分期摊销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九、购置、领用属于社会集团购买力专项控制范围的低值易耗品,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低值易耗品变价净收入,应直接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十一、对甲、乙、丙三种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分别提出以下要求:

  在用的甲种低值易耗品,应建立卡片和清册,进行重点管理。企业根据管理的职责分工,分别由财务部门、使用部门、专业部门或企业领导指定的部门进行登记、保管、定期核对,保证卡、实、清册三者相符。

  乙种低值易耗品由企业领导指定的部门和使用部门分别设置登记簿或备查簿进行登记,定期核对。

  丙种低值易耗品由使用部门负责登记、保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核对,保证实物的安全与完整。

  十二、低值易耗品管理工作由企业领导具体组织实施。在实施细则中,要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并建立相应的清查、考核制度。财务、供应、总务、专业等部门和使用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管好低值易耗品,提高低值易耗品的使用效益。

  十三、低值易耗品在储备、使用、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损毁等,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对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损毁,应视情节追究当事人责任,原则上应予一定赔偿。

  十四、低值易耗品的经管人员和使用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对经管和使用的卡、簿、册同实物核对后交接清楚,并经主管领导签证批准后,方能办理调动手续。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邮电通信企业,自1994年2月15日起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所属的工业、供销、施工等企业可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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