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将住所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联丰亨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增加
许可将住所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联丰亨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增加
发文单位:澳门
文 号:第49/2005号
发布日期:2005-10-25
执行日期:2005-10-26
生效日期:1900-1-1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按照六月三十日第27/97/M号法令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第一条 许可
许可住所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联丰亨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为 Companhia de Seguros Luen Fung H-Vida, S.A.,藉发行300 000股(三十万股),每股面值为$100.00(澳门币一百元)的股票,将其公司资本由$30,000,000.00(澳门币三千万元)增至$60,000,000.00(澳门币六千万元);自此,公司资本由600 000股(六十万股)组成,每股面值为$100.00(澳门币一百元)。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日。
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保险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保险法律服务的律师,某保险律师业务涉及保险理赔、保险追偿、保险合同签订等与保险有关的法律事务,凡遇到某保险律师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律师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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