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投资型保险信息揭露应遵循事项
修正「投资型保险信息揭露应遵循事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金管保三字第09402542473号
发布日期:2005-11-2
执行日期:2005-11-2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保三字第09402542473号令修正发布第3~5点条文;并自即日生效
三、本遵循事项所称销售文件,系指下列文件:
(一)保险商品说明书(必须提供消费者参阅并交付要保人留存)。
(二)保险商品简介。
(三)建议书。
四、保险商品说明书应揭露事项:
(一)封面:应载明商品名称及主管机关核准文号、公司(处)名称、说明书发行年月。
(二)封里内页:应记载「请注意您的保险业务员是否主动出示『人身保险业务员登录证』及投资型保险商品测验机构所发之投资型保险商品测验合格证」等相关文字。
(三)保险公司(处)基本数据(应记载于说明书封底):应载明公司(处)名称、公司(处)地址、网址或电子邮件信箱、免费服务及申诉电话。
(四)保险计划之详细说明(应记载于说明书第一页)包括:
1.相关投资标的之简介(含投资标的管理机构名称、地址)及被选定为投资标的之理由。若保险契约载有保险公司(处)有权中途增加或减少投资标的之条款,应具体说明公司(处)选择新投资标的之标准。
2.保险费交付原则(例如:最低保险费、附约保险费交付方式)、限制及不交付之效果。
3.保险给付项目(例如:死亡给付、残废给付、满期给付、年金给付)及条件(例如:年金给付条件),并以不同投资报酬率举例及图表说明,且应注明所举范例已扣除相关费用,并说明其费用假设基础。投资报酬之描述、举例,应说明投资报酬之计算基础(例如:采要保人所缴保险费扣除各项前置费用后之余额为基础),并依下列原则办理:
(1)具投资收益保证者:依年保证报酬率及合理之预期投资报酬率举例,并不得以累积终值方式举例。如系属有条件之保证,则保证与条件应并列陈述,字体颜色大小均应相同,另应于明显处加列警告提示,其内容须涵盖所有影响该项保证之适用范围或有效性之重大事项,及违反之效果。
(2)无投资收益保证者:由公司(处)参考投资标的之过去投资绩效表现,以不高于年报酬率百分之九 (含)范围内,列举三种不同数值之投资报酬率作为举例之基准,如有发生投资亏损之可能性,则应至少包含一种绝对值相对较大之相对负值投资报酬率供保户参考(例如:8 %、2 %、-8 %),并应参照「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从事广告及营业促销活动行为规范」相关规定办理。
4.保险商品如有解约费用,应注明所举范例之保单账户余额系指尚未扣除解约费用之金额,要保人申领解约金时须自该保单账户余额中另扣除解约费用,并应揭露解约费用率(五)投资风险警语之揭露:
1.应于说明书封里以显著方式及字体刊印下列文字:
(1)本商品所连结之一切投资标的,其发行或管理机构以往之投资绩效不保证未来之投资收益,除保险契约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处)不负投资盈亏之责,要保人投保前应详阅本说明书。
(2)连结具投资收益保证之投资标的者,另应刊印「○○○○ (投资标的名称)须持有至到期日时,始可享有该投资标的发行或保证机构所提供之保证,要保人如有中途转出、赎回或提前解约,均不在其保证范围,要保人应承担一切投资风险及相关费用。要保人于选定该项投资标的前,应确定已充分暸解其风险与特性。」
(3)本说明书之内容如有虚伪、隐匿或不实,应由本公司(处)及负责人与其它在说明书上签章者依法负责。
2.应于说明书第一页记载以下重要特性陈述:
(1)本项重要特性陈述系依主管机关所订「投资型保险信息揭露应遵循事项」办理,可帮助您了解以决定本项商品是否切合您的需要。
(2)采约定定期缴费投资型保险商品应记载:
A.这是一项长期投保计划,若一旦早期解约,您可领回之解约金有可能小于已缴之保险费。
B.只有在您确定可进行长期投保,您才适合选择本计划。
C.您必须先谨慎考虑未来其它一切费用负担后,再决定您可以缴付之保险费额度。
(3)采弹性缴费投资型保险商品应记载:
A.您的保单账户余额是由您所缴保险费金额及投资报酬,扣除保单相关费用、借款本息及已解约或已给付金额来决定。
B.若一旦早期解约,您可领回之解约金有可能小于已缴之保险费。
(4)采趸缴缴费投资型保险商品应记载:
A.您的保单账户余额是由您所缴保险费金额及投资报酬,扣除保单相关费用、借款本息及已解约或已给付金额来决定。
B.除解约金不可能小于已缴保险费者外,均应记载「若一旦早期解约,您可领回之解约金有可能小于已缴之保险费」。
(六)费用之揭露:
1.费用应分项表列,并应包括要保人所有之应付费用,包括前置费用、保单相关费用、投资相关费用、后置费用及其它费用等。上
述各种费用应以表列方式摘要列出计划所收取之所有费用,以便要保人得以迅速了解整个费用项目及内容〈详参附表一及附表二〉。如果费用得变动,应揭露费用变动依据及费用上限。
2.第一保单年度前置费用达基本(或目标)保险费 50%以上者,应举例说明该费用对保单账户价值之影响。
3.费用改变之通知期限由保险公司(处)订明,并至少应于三个月前通知要保人。但若属对保户有利之费用调降,则不在此限。
4.自连结结构型债券交易对手取得之销售奖金或折让,应予充分揭露;如费用结构已将服务费或手续费等投资相关费用设算其中,即应依比例归入各保单之账户价值中。
(七)投资标的之揭露:应记载与保险计划有关之各项投资标的基本资料、配置比例、投资目标及其投资风险,项目如下:
1.如投资标的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受益凭证或共同信托基金受益证券者,应遵照证券主管机关或信托业法主管机关对于基金揭露事项之规范,并至少应包含下列事项:
(1)拟投资之基金名称,及其在保险计划中所占之相对比例,或要保人得自行指定或变更其配置比例之范围。
(2)基金种类(股票型、债券型、平衡型、货币型、保本型或组合型)及其投资目标。
(3)基金型态(开放式或封闭式)。
(4)基金投资国外地区者,应注明「投资海外」及其地理分布。
(5)基金核准发行总面额及目前资产规模。
(6)基金经理人简介。
(7)投资风险之揭露(例如:类股过度集中之风险、产业景气循环之风险、证券交易市场流动性不足之风险、外汇管制及汇率变动之风险、投资地区政治、经济变动之风险及其它投资风险等)。
(8)基金最近三年、二年及一年(或成立至今)之投资绩效与风险系数。
(9)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或信托业之名称。
(10)国外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受益凭证,另应参照证券主管机关针对证券投资顾问事业办理境外基金之投资推介顾问业务所订之「投资人须知编制范例」内容妥为揭露。
(11)其它说明事项。
2.如投资标的为指数股票型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受益凭证(ExcheTraded Funds, ETFs)者,除参照前款规定办理外,并应揭露其追踪标的指数及挂牌交易所名称。
3.如投资标的为结构型债券(Structured Note)者,至少应包含下列事项:
(1)拟投资之结构型债券名称、评等,及其在保险计划中所占之相对比例,或要保人得自行指定或变更其配置比例之范围。
(2)发行机构(Issuer)、保证机构(Guarantor)名称及其信用评等;上述发行或保证机构未来如有遭评等机构调降信用评等情事,并应主动将相关事实公告保户周知。
(3)发行量(Issue Volume)。
(4)连动标的资产(Underlying Asset,例如:指数或个股名称等),及其相对权重。
(5)发行日(Issue Date)及到期日(Maturity Date)。
(6)观察日(Observation Dates)。
(7)计价币别(Currency)。
(8)满期赎回公式(Cash Settlement Amount)(含最低保证报酬率(Minimum Redemption Amount)及参与率(Participati-
on Factor))及提前赎回之条件。
(9)次级市场或报价机构名称。
(10)投资风险之揭露(例如:信用风险、市场价格风险、法律风险、汇兑风险等)。其中市场价格风险除应以显著文字及数字说明外,并应记载「结构型债券到期前如申请提前赎回,将导致您可领回的金额低于原始投资金额(在最坏情形下,领回金额甚至可能为零),或者根本无法进行赎回」。
(11)发行机构或保证机构无法履行清偿责任时之处理方式。
(12)其它说明事项。
4.如投资标的为金融债券或公司债者,至少应包含下列事项:
(1)拟投资之金融债券或公司债名称、评等,及其在保险计划中所占之相对比例,或要保人得自行指定或变更其配置比例之范围。
(2)发行机构名称及其信用评等;发行机构未来如有遭评等机构调降信用评等情事,并应主动将相关事实公告保户周知。
(3)发行日(Issue Date)及到期日(Maturity Date)。
(4)债券面额(Face Value)。
(5)票面利率(Coupon Rate)。
(6)计价币别(Currency)。
(7)次级市场或报价机构名称。
(8)投资风险之揭露(例如:信用风险、市场价格风险、法律风险、汇兑风险等)。
(9)发行机构无法履行清偿责任时之处理方式。
(10)其它说明事项。
5.如投资标的为公债、库券、储蓄券或银行定期存款存单者,参照金融债券应揭露项目办理。
6.如投资标的为不动产投资信托受益证券或不动产资产信托受益证券者,至少应包含下列事项:
(1)拟投资之受益证券名称,及其在保险计划中所占之相对比例,或要保人得自行指定或变更其配置比例之范围。
(2)信托契约存续期间。
(3)基金型态(封闭型或开放型)。
(4)受益证券发行总金额。
(5)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6)受托机构、不动产管理机构及专业估价机构等参与者之名称、地址、信用评等及其义务与责任之说明。
(7)经营与管理人员简介。
(8)运用基金之基本方针、范围及投资策略或信托财产管理及处分方法。
(9)收益分配项目、时间及给付方式。
(10)为处理信托事务所为借入款项及费用负担之相关事项。
(11)受益证券信用评等。
(12)投资风险之揭露(例如:信用风险、市场价格风险、法律风险、汇兑风险等)。
(13)无法履行清偿责任时之处理方式。
(14)其它说明事项。
7.如投资标的为资产基础证券者,至少应包含下列事项:
(1)拟投资之受益证券名称,及其在保险计划中所占之相对比例,或要保人得自行指定或变更其配置比例之范围。
(2)特殊目的信托契约之存续期间。
(3)受益证券发行总金额。
(4)创始机构之名称、地址。
(5)受托机构及其它参与服务机构之名称、地址、信用评等及其义务与责任之说明。
(6)经营与管理人员简介。
(7)信托财产之种类、名称、数量、价额、平均收益率、期限及信托时期。
(8)运用基金之基本方针、范围及投资策略或信托财产管理及处分方法。
(9)信托财产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它收益分配之方法。
(10)为处理特殊目的信托事务所为借入款项及费用负担之相关事项。
(11)受益证券信用评等。
(12)投资风险之揭露(例如:信用风险、市场价格风险、法律风险、汇兑风险等)。
(13)无法履行清偿责任时之处理方式。
(14)其它说明事项。
8.如投资标的为不动产抵押债权证券者,参照资产基础证券应揭露项目办理。
(八)保单价值之通知:
1.保险公司(处)应依保险契约约定时间,主动以要保人选择之方式将保单账户价值等相关重要事项通知送达要保人,除要保书另有约定外,每季应至少一次。
2.平时应提供保户查询之管道,其方式由公司(处)载明并揭露。
(九)要保人行使契约撤销权之期限(应记载于说明书第一页,系指自保单送达之翌日起算十日内)。
(十)重要保单条款之摘要(例如:停效、复效之条件、保单借款利率之决定方式、费用结构、投资标的转换、保单分红、解约费用等)及其附件、附表。
(十一)本公司(处)及负责人签章及其签章之年月日。
五、保险商品简介应揭露事项
(一)商品简介应记载「本商品所连结之一切投资标的,其发行或管理机构以往之投资绩效不保证未来之投资收益,除保险契约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处)不负投资盈亏之责」。
(二)商品简介内容不得为夸大或虚伪之宣传,应与商品核准之有关资料相符,内容并不得与说明书内容有所抵触。
(三)有关保户权益事项,如警语、保险保障内容、投资风险、成就保本或保证给付之条件等要保人应注意事项之文字及说明,其字体应不小于其它说明内容字体并应以鲜明字体印刷。
(四)投资风险之揭露(例如:信用风险、市场价格风险、法律风险、汇兑风险等)。
(五)保险公司基本资料:保险公司名称、地址、电话、网址、免费服务电话。
(六)连结结构型债券者应再揭露事项:
1.商品信息:
(1)商品名称及主管机关核准(核备/备查)文号。
(2)主要给付项目及其计算方式。
(3)商品特性说明(含保险保障内容及投资标的)
(4)标明本商品受人身保险安定基金保障之范围及条件。
2.投资标的之揭露:
(1)投资标的简介。
(2)发行机构、保证机构名称及其信用评等。
(3)发行日及到期日。
(4)可标明特定观察日(即评价日)者,请标明之。
(5)计价币别。
(6)投资收益及满期赎回计算公式(含最低保证报酬率、累积报酬率及换算的年报酬率)及参与率;投资收益应以扣除相关费用后之净额表示。
(7)配息者,应提醒配息后投资标的价值会相对降低。
(8)投资报酬率不得以个别年度之高报酬为销售诉求,应揭露全期年化报酬率。
(9)应显著记载下列提示「结构型债券到期前如申请提前赎回,将导致您可领回的金额低于原始投资金额(在最坏情形下,领回金额甚至可能为零),或者根本无法进行赎回」。
3.范例说明:
除将最低保证收益状况举例说明外,其它收益状况得由各公司依商品特性自行订定。
4.应揭露连结具投资收益保证之投资标的,须持有至到期日,始享有此保证。
5.费用之揭露:
要保人应付之前置费用、保险相关费用、投资相关费用、赎回费用及其它费用等。
保险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保险法律服务的律师,某保险律师业务涉及保险理赔、保险追偿、保险合同签订等与保险有关的法律事务,凡遇到某保险律师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律师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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