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农口国有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农口国有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等
文 号:京财税[1996]1932号
发布日期:1996-11-21
执行日期:1996-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068号《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自1994年1月1日起,对我市农口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考虑到我市农口企业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制定了我市国有农口企业税制改革与承包衔接的过渡性政策。这项政策现已到期,应从1996年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北京市国有农口企业,自1996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068号《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北京市国有农口企业中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初加工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具体税收政策及征管办法另行规定。
4.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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