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队系统企业和军工企业征免税问题
关于军队系统企业和军工企业征免税问题
发文单位:新疆自治区税务局
文 号:新税一字[1994]037号
发布日期:1994-3-2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32号《关于军队系统企业和军工企业征免税暂按原规定办理的通知》规定,对军队系统企业及军事工业企业征免税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一月十三日已上报国务院,现国务院尚未批复。为了便于具体征管,在国务院正式文件未下发之前,各地对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及军事工业企业的征免流转税问题,暂按原规定办理。
(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颁发新规定,见营业税具体规定的第六(四)条〔94〕财税字第011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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