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核电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核电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文 号:国办发[1989]19号
发布日期:1989-4-1
执行日期:1989-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由于煤炭和电力供应紧张,一些地方对建设核电站的热情和积极性很高,纷纷提出兴建核电站的要求,这对于解决能源短缺和发展我国核电事业是有利的。但是,鉴于核电技术复杂,安全要求严格,政治敏感,核电站建设周期长、投资大,不但涉及省、市或部门的投资平衡以及我国核燃料生产的可能,而且涉及能源结构和合理布局等一系列问题,对全国的经济发展影响很大,因此,核电建设必须由国家统筹规划。经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通知:
一、核电建设必须纳入国家计划。由能源部对核电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领导,授权和委托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对核电站的生产、经营、科研、开发和建设实行统一管理,并对核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各地对有关核电建设问题不能自行决定。
二、核电建设的国际合作,应报国务院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可以反映情况,提出意见,但不得自行对外联系。
三、核电站立项前的工作,由能源部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具体工作委托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组织进行,核电站的项目建议书由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组织编写。
四、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由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组织实施。集资建设核电项目,由能源部会商出资各方,成立董事会和项目公司。
建设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建设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建设律师业务涉及建设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建设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建设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建设律师。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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