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央健康保险局西医基层总额支付委员会设置要点
修正「中央健康保险局西医基层总额支付委员会设置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健保医字第0940060380号
发布日期:2005-11-17
执行日期:2005-11-17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中央健康保险局健保医字第0940060380号公告修正发布全文8点
一、中央健康保险局(以下简称本局)为推动西医基层总额支付制度,特成立「中央健康保险局西医基层总额支付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二、本委员会之任务如下:
(一)筹备及推动西医基层总额支付制度相关事宜。
(二)研议西医基层总额支付制度执行面相关办法及作业规定。
三、本委员会由以下人员共同组成,由本局聘任并指定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名。
(一)专家学者三名。
(二)西医基层医疗服务提供者代表三十二名,由本局洽请西医基层总额受托办理单位推举,其中四名代表资格可不受「西医基层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限制。
(三)行政院卫生署代表一名。
(四)全民健康保险医疗费用协议委员会代表一名。
(五)本局代表。
(六)西医基层特约院所交付处方之医疗服务提供者代表:药界代表二名、检验服务及物理治疗服务代表各一名。
(七)医院总额受托办理单位代表乙名。
四、本委员会成员任期为二年,期满得续聘之,代表机关出任者,应随其本职进退;由西医基层总额受托办理单位推举者,西医基层总额受托办理单位得视需要,就变动部分重新推举。
五、本委员会成员均为无给职,但专家学者得依规定支领出席费。
六、本委员会原则上每二个月由召集人召集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七、本委员会开会时,必要时得邀请相关机关团体人员代表列席。
八、本要点由本局公告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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