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渝国税函发[1996]685号
发布日期:1996-11-22
近接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关于明确中国联通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计税营业额的请示>.据悉,1993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后,为了最大限度发挥通信业务能量,方便广大用户,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通信企业(以下简称联通通信网)必须与邮电部邮电通信网实现互连互通,用户的跨网通话业务才能顺利实现.因此,涉及两网的跨网通话业务,其话费构成了两网的共同收入,必须先行分割为各自的收入,然后才能进行核算,为此,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专门制定下发了两网互连互通话费结算办法.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据此要求仅就实际取得的话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对两网的互连互通业务,可按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征收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征收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征收律师业务涉及征收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征收有关的征收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征收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征收律师。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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