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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企业盈亏真实性审计暂行规定附修正本

合肥市企业盈亏真实性审计暂行规定附修正本

合肥市企业盈亏真实性审计暂行规定附:修正本

发文单位: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4-4-25

执行日期:1994-4-25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企业盈亏真实性审计,确保经济的正常运行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制定本规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有、集体、乡镇、“三资”、私营和股份制等各类企业,均属本规定审计范围。

  第三条 审计内容如下:

  (一)资产实物量和价值量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合规性;

  (四)销售及营业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

  (五)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

  (六)内控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

  以上各项审计重点见附表。

  第四条 各企业年终决算报表,须经内审机构审计鉴证。没有内审机构的,可委托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证。在鉴证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由委托单位在接到审计意见报告书15日内处理纠正,作为自查自纠问题对待。审计鉴证书由委托单位在每年六月底前报送给年终决算报表报达单

  第五条 各级政府的审计机关可对各企业年终决算进行抽审。抽审前要向被抽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被审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应做好准备工作。

  第六条 市、区政府审计机关的管辖范围除国有企业按行政隶属关系管辖外,其余企业与税务分管范围同步管辖。

  第七条 国家审计机关在抽审中发现企业有盈亏不实问题,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等有关法规对单位进行处罚。对下列行为的责任人员予以下列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由有处罚权限的部门按程序处

  (一)盈亏不实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占企业资产总额达到5%的,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有关内审或社审负责人警告处分,并限期改正。

  (二)盈亏不实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占企业资产总额5-10%的,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有关内审、社审负责人相当于本人二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记过处分。

  (三)盈亏不实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占企业资产总额10%以上的,给予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有关内审、社审负责人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罚款。撤销会计、审计等职称,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解聘、免职、记大过以上撤职以下处分。

  本条规定的对责任人员罚款,一律不得报销。罚款手续按《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四)由于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虽然不足100万元但占企业资产总额50%以上的,由司法机关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渎职、失职的法律责任。对偷税、欠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处罚。

  (五)国家审计机关查出企业因盈亏不实而获取的先进荣誉称号,可以提出撤销建议,由授予机关予以撤销,并给予通报批评。

  (六)每年7月1日以后,发现企业上年决算未经内审或社审机构鉴证的,根据情节予以罚款。

  第八条 内审机构和承办委托事项的社会审计组织,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公证书,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玩忽职守,出具虚假报告或虚假公证书的,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审计人员必须做到秉公执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对玩忽职守、徇情营私、泄露机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合肥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审计重点一览表

   ┌─────────┬─────────────────────────┐
   │审 计 项  目  │      审   计    重   点      │
   ├─────────┼─────────────────────────┤
   │         │1.企业有无资产盘存制度,年终决算前对各类资产帐簿、│
   │         │实物进行的清理、盘点,帐、物是否相符;2.全部资产是│
   │ 资产实物量和价 │否入帐,有无帐外资产;3.是否有应收款项清算、回收不│
   │         │及时,造成企业负担;4.流动资产的审查重点:(1)存货 │
   │ 值量的真实性、 │成本是否高于市价,形成内亏、潜亏;(2)已形成的坏帐 │
   │         │损失是否处理;(3)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是否按规定推  │
   │ 完整性     │销;(4)存货入帐基础及计价方法,前后是否一致。5.固 │
   │         │定资产的审查重点:(1)固定资产的计价基础否按规定执 │
   │         │行;(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是否已投入生产使用,有无 │
   │         │长期不结转固定资产的现象;(3)使用的折旧方法是否前 │
   │         │后一致或人为降低折旧水平,形成虚假盈利。     │
   ├─────────┼─────────────────────────┤
   │         │1.是否建立负债清理的对帐制度,年终产决算前是否时进
   │  负债的真实性  │行清理、对帐、清收工作;2.应付及预收款项是否按规定│
   │         │入帐;3.应付利息等预提费用的计提是否按规定标准进 │
   │         │行;4.有无利用往来帐核算收、支的现象。      │
   ├─────────┼─────────────────────────┤
   │成本费用的真实性、│1、各类费用支出是否符合规定;2、费用的分摊标准、方│
   │         │法是否合规;3、是否有应摊未摊或多提、多摊,造成盈 │
   │合规性      │亏不实的现象;4、是否有转移性支出发生。      │
   ├─────────┼─────────────────────────┤
   │销售及营业收入的真│1、是否多计或少计收入,造成盈亏不实;2、结转销售或│
   │         │营业成本是否遵照配比原则;3、销售及经营费用支出是 │
   │实性、准确性   │否合法、合规;4、是否有转移收入的现象。      │
   ├─────────┼─────────────────────────┤
   │会计报表的真实性、│1、帐、表、证是否相符;2、有无人为提高或降低资产的│
   │         │货币价值,隐瞒实情编造假报表的现象;3、对外报送的 │
   │准确性      │会计报表是否按统一口径报送。           │
   ├─────────┼─────────────────────────┤
   │内控制度的合理性、│1、财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2、内部控制牵制制度是否健│
   │有效性      │全。                       │
   │         │                         │
   └─────────┴─────────────────────────┘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

  33.合肥市企业盈亏真实性审计暂行规定(合政〔1994〕84号)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本市企业盈亏真实性审计,确保经济的正常运行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

  二、第七条修改为:“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被审计单位具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的建议。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

  附:

合肥市企业盈亏真实性审计暂行规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企业盈亏真实性审计,确保经济的正常运行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有、集体、 乡镇、“三资”、私营和股份制等各类企业,均属本规定审计范围。

  第三条 审计内容如下:

  (一)资产实物量和价值量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合规性;

  (四)销售及营业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

  (五)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

  (六)内控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

  以上各项审计重点见附表。

  第四条 各企业年终决算报表,须经内审机构审计鉴证。没有内审机构的,可委托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证。在鉴证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由委托单位在接到审计意见报告书15日内处理纠正,作为自查自纠问题对待。审计鉴证书由委托单位在每年六月底前报送给年终决算报表报达单

  第五条 各级政府的审计机关可对各企业年终决算进行抽审。抽审前要向被抽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被审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应做好准备工作。

  第六条 市、区政府审计机关的管辖范围除国有企业按行政隶属关系管辖外,其余企业与税务分管范围同步管辖。

  第七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被审计单位具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的建议。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

  第八条 内审机构和承办委托事项的社会审计组织,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公证书,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玩忽职守,出具虚假报告或虚假公证书的,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审计人员必须做到秉公执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对玩忽职守、徇情营私、泄露机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合肥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审计重点一览表

   ┌─────────┬─────────────────────────┐
   │审 计 项  目  │      审   计    重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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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企业有无资产盘存制度,年终决算前对各类资产帐簿、│
   │         │实物进行的清理、盘点,帐、物是否相符;2.全部资产是│
   │ 资产实物量和价 │否入帐,有无帐外资产;3.是否有应收款项清算、回收不│
   │         │及时,造成企业负担;4.流动资产的审查重点:(1)存货 │
   │ 值量的真实性、 │成本是否高于市价,形成内亏、潜亏;(2)已形成的坏帐 │
   │         │损失是否处理;(3)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是否按规定推  │
   │ 完整性     │销;(4)存货入帐基础及计价方法,前后是否一致。5.固 │
   │         │定资产的审查重点:(1)固定资产的计价基础否按规定执 │
   │         │行;(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是否已投入生产使用,有无 │
   │         │长期不结转固定资产的现象;(3)使用的折旧方法是否前 │
   │         │后一致或人为降低折旧水平,形成虚假盈利。     │
   ├─────────┼─────────────────────────┤
   │         │1.是否建立负债清理的对帐制度,年终产决算前是否时进
   │  负债的真实性  │行清理、对帐、清收工作;2.应付及预收款项是否按规定│
   │         │入帐;3.应付利息等预提费用的计提是否按规定标准进 │
   │         │行;4.有无利用往来帐核算收、支的现象。      │
   ├─────────┼─────────────────────────┤
   │成本费用的真实性、│1、各类费用支出是否符合规定;2、费用的分摊标准、方│
   │         │法是否合规;3、是否有应摊未摊或多提、多摊,造成盈 │
   │合规性      │亏不实的现象;4、是否有转移性支出发生。      │
   ├─────────┼─────────────────────────┤
   │销售及营业收入的真│1、是否多计或少计收入,造成盈亏不实;2、结转销售或│
   │         │营业成本是否遵照配比原则;3、销售及经营费用支出是 │
   │实性、准确性   │否合法、合规;4、是否有转移收入的现象。      │
   └─────────┴─────────────────────────┘

企业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企业法律服务的律师,某企业律师业务涉及企业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企业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企业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企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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