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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报送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报送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报送2003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文  号:环发[2004]3号

发布日期:2004-1-21

执行日期:2004-1-21

生效日期:1900-1-1

现将2003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结果报送要求通知如下:

  一、2003年度全国“城考”工作将继续按照我局《关于调整“十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办〔2002〕133号)要求进行。

  二、各直辖市于2004年4月30日前将2003年度“城考”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我局。其他重点城市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于2004年4月15日前,将2003年度“城考”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厅),其中新增加的重点城市今年进行试报,上报要求与其它重点城市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具体要求相同。

  三、各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厅)应对所辖重点城市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城考”结果进行认真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于2004年4月30日前,与重点城市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2003年度“城考”结果及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我局,各城市数据软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四、按照《2003-2005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环办〔2003〕36号)有关要求,今年我局将对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的主要工业污染物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强度进行考核。各重点城市要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和环境统计数据,将2003年度工业增加值、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工业氨氮排放量、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工业烟尘排放量、工业粉尘排放量和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及各工业污染物的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强度等有关数据一并报送我局,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将辖区内省级考核城市的“城考”结果于2004年5月15日前报送我局,同时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六、各国家重点考核城市人民政府在报送2003年度“城考”结果的同时,将本市2003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重大进展情况及解决的重大环境热点、难点问题一并报送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 乔旭 戴祥

  联系电话(传真):010-67116021

  电子邮件:dai.xi@zhb.gov

二00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2003年度“城考”结果报送具体要求

  一、国家考核城市

  1、 报送材料

  2003年度“城考”结果报表(汇总表、附表、基表);填报说明;总结分析报告;2003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计划完成情况;2003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重大进展情况及为民办实事过程中解决的重大环境热点、难点问题(字数不多于200字);2004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计划。

  2、“城考”指标统计要求

  “城考”指标计分权重及计分方法按我局《关于调整“十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办〔2002〕133号)执行,部分指标要求如下:

  (1)空气质量指标

  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要求报送全年所有监测数据。

  仅部分监测点位运行空气自动系统监测PM10的城市,其TSP和PM10的监测结果,按国家环保总局环办〔2003〕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汇总表和附表中应分别填写PM10和TSP年均浓度,如0.098(0.250),括号外为所有监测PM10项目的自动监测站的PM10平均浓度,括号内为监测TSP的所有监测点的平均浓度。

  (2)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按国家环保总局环办〔2002〕133号文件要求统计,地表水源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地下水源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水质标准进行评价。

  (3)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及回用率等两项指标按国家环保总局环办〔2003〕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3、数据传输方式

  各城市将“城考”结果上报数据库按空气质量日报数据传输方式、目录和密码传送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4、重点城市主要工业污染物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强度计算方法:

  某工业污染物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强度=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城市

  报送材料包括各城市考核结果汇总表,考核指标一览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工作总结。考核结果汇总表中将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含国家考核城市)与县级市分别排名,并将考核得分和工作分分别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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