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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管理办法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管理办法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商检局

发布日期:1994-4-28

执行日期:1994-4-28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评审机构和评审员

  第四章 质量体系评审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我国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推行IS09000系列标准并加强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是指评审机构依据IS09000系列标准或其等同、等效标准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进行审核确认并颁发证书证明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符合标准要求的活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统一管理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IS09000)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对该项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国家商检局统一管理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的职责是:

  (一)制定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组成质量体系工作委员会具体实施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三)对承担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任务的评审机构和评审员实行注册管理;

  (四)受理委托方,被审核方对评审机构评审结论提出的质疑或申诉,并转交工作委员会调查处理;

  (五)发展与国外有关政府部门的合作关系,参加国际间的认证活动;

  (六)公布注册的评审机构、评审员和取得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的企业名录。

  第五条 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等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的建立、咨询、培训和评审工作的管理办法、程序并组织实施;

  (二)对承担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任务的评审机构和评审员进行评定认可;

  (三)对已注册的评审机构、评审员和已取得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的企业实行监督检查;

  (四)受理委托方、被审核方对评审机构评审结论提出的质疑或申诉,经调查核实后,作出最终裁决;

  (五)统一组织协调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的对外工作,参加国际间的相互认证活动,发展与国外有关机构的联系;

  (六)拟定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评审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评审机构和评审员

  第六条 由工作委员会组织评定合格予以批准认可并经国家商检局注册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机构,可承担认可范围内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

  第七条 由工作委员会组织评定合格予以批准认可并经国家商检局注册的评审员,可以接受注册的评审机构的聘任,承担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

  第八条 质量体系工作委员会按照《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机构评定认可办法》和《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评定认可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评审机构和评审员实施评定认可和监督管理。国家商检局按照《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机构注册细则》和《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注册细则》对评审机构和评审员进行注册。

  第四章 质量体系评审

  第九条 从事出口商品生产的企业、外贸经营单位、国外厂商或其代理人,可根据自身意愿,也可根据对外贸易合同约定或者外国政府的要求,向评审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评审。

  第十条 评审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和有关国际标准制定实施质量体系评审的具体程序,并按照程序受理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申请,组织评审组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审核、批准、颁发评审合格证书,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有关申诉事宜。

  第十一条 凡取得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IS09000)工作委员会认可的评审机构颁发的ISO9001或ISO9002质量体系合格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申请相应的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产品免验和商检标志认证,均免于对企业质量体系的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者,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从事评审工作的管理、审核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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