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4-12-27
执行日期:2005-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相应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85元调整为44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40元调整为390元;以上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35元调整为45元。
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75元调整为315元。
三、上述补助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因此,物价补贴不再发放。
四、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发放,属企业单位的由当地政府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由当地财政负担。
五、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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