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跨省界污染防治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跨省界污染防治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文 号:环办函[2004]5号
发布日期:2004-1-31
执行日期:2004-1-31
生效日期:1900-1-1
目前全国各流域正处于枯水期,地表径流急剧下降,自净能力减弱,从以往情况看,这是跨省界污染事故和纠纷易发时期。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确保全国人民过一个祥和、安定的春节,迎接“两会”的顺利召开,请各地于2004年1月——2月底组织开展跨省界污染防治工作专项检查,严防跨省界重大污染事故发生。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跨省界污染隐患苗头问题的协调和处理的组织领导。指定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在各自辖区开展一次跨省界污染防治工作专项检查,对本地区水质水情和环境污染事故隐患部位和单位进行认真分析,制定切实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故。
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总局近两年对晋、蒙、陕交界区域,浙皖交界区域,黔桂边界红水河,晋、冀、豫、鲁交界漳卫南运河,鲁苏交界石梁河水库、龙王河及南四湖流域,太湖流域的苏州嘉兴边界地区,冀津沧浪渠流域等环境敏感地区的协调处理意见,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以及各地造纸、化工、印染、水泥、炼焦等重污染行业集中地区的现场检查,及时启动限产限排应急预案。督促落实协调处理意见明确的各项措施,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跨界污染事故。
三、对公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近年来反映突出的污染事故和纠纷问题,要进行回顾性检查;对群众多次投诉的环境污染热点问题,上下游要主动联合实地调查,摸清情况,找准对策,妥善处理,并将查处结果向公众和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时反馈。
四、各级地方环保部门要和水利部门密切配合,加强与水利、城建以及流域机构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了解江河水量变化、闸坝调控和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等,共同采取措施,避免污染事故发生。
二00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保护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保护法律服务的律师,某保护律师业务涉及保护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保护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保护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保护律师。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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