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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失效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失效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文  号:建总发字[1989]140号

发布日期:1989-8-7

执行日期:1989-8-7

生效日期:1900-1-1

  通知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各类保函的释义

  第三章 保函的审查

  第四章 保函的开立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六章 附 则

  通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西藏不发),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加发杭州市、南通市分行:

  为适应我行开办外汇担保业务的需要,加强对该业务的管理,防范外债风险,总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并已报请国家外汇管理局以(89)汇管条字第383号文批准(其中《办法》已经1989年7 月4 日总行第15次行务会议通过,以发布规章通告第5 号发布施行)。现将《规程》印发给你们, 请转知所属并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和《规程》自1989年8 月1 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和《规程》下发前,总行所发文件精神与之有抵触的,一律以《办法》和《规程》的规定为准。

  二、各行应对《办法》和《规程》施行以前出具的保函作一次全面清理,逐项说明情况,于9 月15日以前报总行国际业务部核备。

  三、《规程》所附的《开具保函申请书》等三种参考样式,各行可参照使用自行印制,并报总行核备。

  四、外汇担保业务是一项风险很大的业务,各行在执行《办法》和《规程》以及办理外汇担保业务过程中,应从严掌握,谨慎从事,以避免风险。

  各行在执行《办法》和《规程》的过程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总行,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

  为加强对我行外汇担保业务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办法(暂行)》,特制定本内部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凡未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分行,均不得对外出具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意向书)。

  第二条 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可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分行,其出具各类保函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其外汇资本金的10倍。凡单项保函金额超过200 万美元(包括200万美元,或其它等值外币)时,应事先报总行批准。 各分行不得将外汇担保业务下放给所属机构办理。

  第三条 各行应建立健全开办外汇担保业务的内部管理体制,明确划分具体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和主管行长的权限和责任范围;对于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对责任人进行追查和处理。

  第四条 我行原则上不为外国机构和外资企业开具保函。特殊情况需开立时,须有等额的外币股票、债券或其它外币有价证券作为抵押,或者有国外代理行的反担保。

  第五条 我行不向境内机构、企业提供外汇反担保。

  第二章 各类保函的释义第六条 根据申请人与受益人签订的商务合同规定的内容,我行可出具下列各类保函:

  I、出口类保函

  1 、投标保函——系指向招标人担保,当投标人中标后,如不签约, 将在保函的范围内向其支付规定的金额。

  2 、履约保函——系指向招标人担保,当投标人签订合同后, 在规定的时间内如不能履行合同,将按合同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3 、预付款退款保函——系指向招标人担保,对其预付款如投标人未能退款,将支付不超过担保总金额的赔款。

  4 、分包保函——系指向头包或总包担保, 当二包或分包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时,便按保函金额赔偿头包或总包。

  5 、留置金保函——系指向买方担保、当货到发现品质不符, 货物短量或伤残时,由卖方或我行将买方预支的留置金退还。

  6 、质量保函——系指向买方担保, 如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而卖方又不能更换或维修时,由卖方或我行赔偿买方一定金额以弥补其损失。

  7 、维修保函——系指向工程业主担保,在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 而承包方又不能维修时,由承包方或我行赔付工程业主一定金额以弥补其损失。

  Ⅱ、进口类保函

  1 、付款保函——分为三种情况:①在凭货付款的货物交易中, 向出口方担保,当进口方或我行在货到后或货到经检验与合同相符后支付货款;②在技术交易中,向卖方担保,当买方或我行在收到技术资料经检验与合同相符后支付价款。

  2 、延期付款保函——系指在进口大型设备时,向卖方担保, 在我行陆续收到国外装船单据达到合同金额一定比例时起,在规定时间后开始,把合同金额分成若干等份,每隔若干时间支付一份金额加利息、用若干年付清。

  3 、租赁保函——系指在用租赁方式进口设备时,向出租人担保、 当承租人未按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给付租金时,由我行代为给付。

  Ⅲ、其它类保函

  1 、补偿贸易保函——系指向供给设备的一方担保, 如进口方在收到与合同相符的设备后未按合同规定将产品交付供给设备一方或由其指定的第三者,又不能以现汇偿付设备款及附加的利息,则按保函金额加利息赔偿供给设备的一方。

  2 、来料加工保函及来件装配保函——系指向供料或供件一方担保, 如进料或进件方收到与合同相符之原料或元件后,未能按合同规定将成品交付供料或供件方,或由其指定的第三者,又不能以现汇偿付来料或来件的价款及附加的利息,则按保函金额加利息赔付。

  3 、借款保函——系指为国内单位向境外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本息还款担保。

  4 、关税保付保函——系指为国内单位到国外施工或举办展览时向外国海关提供的担保。保证如在施工完毕或展览结束后如不撤离施工机械或展品,则向该国海关交纳规定数额的税金。

  5 、帐户透支保函——系指为承包工程的公司在外国施工时, 申请在当地银行开立透支帐户而提供的担保。

  6 、保释金保函——系指在因船方或运输公司责任,造成货物短卸、 残损,使货主遭受损失,或因碰撞等其它事故造成货主或他人损失,在确定赔偿责任前,被当地法庭下令扣留,须交纳保释金方予放行时,向当地法庭提供的担保。

  第三章 保函的审查第七条 申请人向我行申请开立保函时,须提交《开具保函申请书》(附式一)。

  第八条 《开具保函申请书》应具备以下四方面内容:

  1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名称、地址、电话、生产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

  2 、保函条款。

  包括保函的全部详情及细节。如受益人名称和地址、保函条款、责任条款和索偿办法、保函效期等。

  3 、申请人责任及义务。

  包括在受益人按保函规定索偿时一定付款、付款的方法、提供何种抵押或担保、以及支付我行和国外银行一切费用等。

  4 、我行的免责条款。

  包括申请人承认我行只处理单据或证明,对其所涉及的货物不负责任。处理单据或证明时,对其真伪及邮递过程之遗失延误,均不负责,等等。

  第九条 我行接到《开具保函申请书》后,要认真核查申请书中所填列的内容,审查是否具备我行外汇担保办法中规定的条件。并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 我行应认真落实外汇保证金,审核反担保单位的偿还能力。

  1 、为确保我行的担保权益, 各行应要求申请人交存我行一定金额的外汇保证金。外汇保证金占保函金额的具体比例由各行根据各类保函风险程度的不同及其它情况自行确定。

  2 、对于采用外汇反担保形式的,应落实反担保单位外汇资金来源。 反担保须由有外汇收入的企业或金融机构出具。或者由与我行有业务往来的外国银行(对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三资企业)出具。我行不接受无外汇的行政部门的反担保。

  3 、如保证金或外汇反担保是外汇额度, 还须有配套人民币保证金或人民币反担保。

  第十一条 《开具保函申请书》经我行审查同意后,我行应与申请人签订担保合同(附式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担保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保函的主要内容;

  2 、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

  3 、我行的权利义务和免责条款;

  4 、申请人的违约责任;

  5 、担保合同与保函的关系;

  6 、偿付方式。

  第十二条 如果有反担保单位,还应向我行出具反担保函(附式三)。反担保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保函的主要内容;

  2 、担保金额;

  3 、反担保人的责任、义务;

  4 、反担保人的违约责任;

  5 、反担保函与担保合同、保函的关系;

  6 、偿付方式。

  第四章 保函的开立第十三条 我行开立保函时应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A、基本栏目

  1 、保函编号;

  2 、各当事人名称、地址;

  3 、有关合同、协议、标书的编号、日期,所供货物名称、规格、数量、 工程项目名称等。

  4 、保函金额。

  B、责任条款及索偿办法

  1 、责任条款——包括申请人、我行、受益人三方面所负责任、义务。 如属我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的进口类保函,则只需列明我行的付款责任。

  2 、索偿条件——包括受益人向我行提出索偿的方式、期限、渠道、 应提交何种单据及证明等。

  C、保函效期

  1 、生效期——我行开立保函一般自开出日起生效,但预付款退款保函、 留置金保函应订明向我行收到预付款、留置金之日起生效。借款保函一般应订明自对方拨交贷款之日起生效。

  2 、失效期——我行开立保函均需明确规定失效日期。

  第十四条 对国外受益人要求按其事先拟定的保函格式开立保函, 我行应认真审查,特别是对保函格式中如规定有担保行对受益人的索赔无条件照付,或见索即付的条款,应向申请人解释这种保函的风险,建议申请人争取取消这一条款。如因故不能取消,则应由申请人在其《开具保函申请书》或在《外汇但保合同》中写明由申请人承担接受这一条款的一切后果。

  第十五条 对要求我行委托国外银行转开或对我行开立的保函加具保兑,我行一般可以接受,但应向申请人讲清这种作法的不利之处,如风险增大、费用增多等等。

  第十六条 对国外银行委托我行转开保函或要求我行对其开立的保函加具保兑,我行应调查落实国外银行的资信情况。对于与我行有代理行关系或业务合作关系的国外银行,我行都可以接受。

  第十七条 我行开立的保函,原则上不规定法律条款。如国外受益人要求在保函中列明适用受益人所在国法律时,应建议申请人争取改为按第三国(如瑞典、瑞士、英国等)法律解释和仲裁。如争取无效,在申请人同意接受受益人要求的情况下,我行可按要求开立。

  第十八条 国外银行要求我行转开或保兑的保函,如该保函中列有适用该银行所在国法律时,应予取消,或改为采用第三国法律解释和仲裁。

  第十九条 由我行自拟文字对外开立保函时,应事先把保函文稿送申请人请其确认,再向外开出。

  第二十条 保函开出后,国外向我行要求转开、保兑、或修改,均应洽申请人同意后才能办理。

  第二十一条 保函开出后,应随着申请人履行责任义务的进度,及时办理减额和注销手续,以避免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义务。

  第五章 收费标准第二十二条 我行开立保函后,应在保函有效期内按季向申请人收取担保费,费率为2 -4 ‰。如保函金额每季递减,则担保费也随之递减。

  各行可根据担保的风险程度、担保金额的大小,申请人的资信、反担保和抵押等方面的情况在20%的幅度内提高或降低费率,特殊情况另作处理。具体可按以下标准掌握:

  1 、担保金额50万美元以下(包括50万美元,或其它等值外币, 下同)按4 ‰计收;

  2 、50万美元以上,100 万美元以下(包括100 万美元)按3 ·5-4 ‰计收;

  3 、100 万美元以上,150 万美元以下(包括150 万美元)按3-3 ·5 ‰计收;

  4 、150 万美元以上,250 万美元以下(包括250 万美元)按2·5 -3 ‰计收;

  5 、250 万美元以上按2 -2 ·5 ‰计收。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我行对外出具担保后,应在10天内向当地外管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

建设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建设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建设律师业务涉及建设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建设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建设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建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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