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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云南省税务局

文  号:云税四字[1989]172号

发布日期:1989-12-23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19号《关于对司法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鉴于劳改劳教单位收押任务十分繁重,为了照顾这些单位的实际困难,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我省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列入我省财政补贴包干基数的劳改、劳教单位用地,从1989年1月1日起至1991年底止,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劳改、劳教单位自办的预算外企业用地,应按照统一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个别纳税有困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办理。

  三、对列入财政补贴包干基数的劳改、劳教单位,在1990年至1991年期间继续给予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照顾。对自办的预算外企业,应照章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土地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土地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土地律师业务涉及土地各项法律土地,包括与土地有关的土地和非诉土地等,凡遇到土地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土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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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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