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下发关于规范市属国有商业企业利润分配关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下发《关于规范市属国有商业企业利润分配关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文 号:京财商[1994]540号
发布日期:1994-5-3
执行日期:1994-5-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财政局:
我局《关于规范市属国有商业企业利润分配关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新制度与原“上船”承包政策的衔接等问题补充如下,请结合区县具体情况贯彻执行。
1.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按照国务院规定和市政府的意见,少数“上船”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批准,在1995年底前继续执行原“上船”承包办法,但不能同时享受新制度和“上船”承包办法中的优惠部分。即:对仍实行“上船”办法的企业,原来确定的承包基数不予调整。企业按规定的所得税率上交后,与按原所得税率上交的差额部分以及免征的“两金”采取换算成上交利润的办法上交财政。上交的财政收入超过原承包基数的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原核定的比例返还给企业,但“两金”部分不作为超承包返还的考核因素。
2.区、县属国有商业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由区、县财政局按《处理意见》规定的口径核定。
3.《处理意见》第6条,国有饮服修企业交纳的所得税暂定两年内由财政部门从收入中转出,建立饮服修企业专项扶持基金办法,各区、县可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自行研究扶持办法。
4.各区、县规范国有商业企业利润分配关系办法确定后,请将有关办法报市财政局商管处备案。
附件:关于规范市属国有商业企业利润分配关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作为今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中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改革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次利润分配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国有企业统一按33%的税率交纳所得税,取消企业税前归还借款办法,取消税后利润征收调节税和“两金”等。在企业实行“两则”后,这种办法又进一步规范了企业与国家的分配关系,统一和公平企业税收负担并建立了企业投资约束机制。为了支持和促进国有商业企业的发展,根据改革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有关精神,现将规范市属国有商业企业利润分配关系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1.市属国有商业企业(包括非利改税的原政策性亏损企业和实行上交利润的企业)一律按新税制执行,原“上船”承包办法不再执行。
2.市属国有商业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按其应纳税所得额交纳33%的所得税。对微利企业在两年内实行两档照顾税率,以1993年财务决算为依据,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新口径调整,剔除有关因素后,其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按18%税率征收;3-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税率征收。企业具体适用税率,由市财政局核定。实行新办法后,扭亏为盈的企业先以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补亏后仍有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按核定的适用税率纳税。当年变为微利企业的,税率不做调整。
3.市政府原批准用于污染扰民搬迁、市政整治道路搬迁的贷款,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继续用税前利润归还,其他贷款用企业留用利润归还。
4.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根据企业财力增加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区别处理:属于鼓励发展的行业或企业,长期借款包袱较重,还贷能力较弱的,在“八五”期间税后不再上交利润或国家不再参与企业投资分利;少数需要上交的企业,由市财政局核定税后上交利润额或投资分利,或以国有资产占用费形式收取占用费,收取额可酌情减让,但企业上交国家的利润水平最高不超过企业原负担水平。
5.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85号文件精神,对1993年6月30日前经财政部和市政府确定的实行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未到期的饲料、酱油、醋、豆制品、腌腊制品(包括熟肉制品)、酱、酱腌菜、糖制小食品、儿童食品、小糕点、果脯蜜饯、果汁、果酱、干菜调料(不含味精)等生产企业,重新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查确认后,对其上交所得税高于原税赋水平的部分,实行“先征后退”办法,执行到1995年。
6.对原执行所得税“二·八”比例分成办法的饮服修企业(包括饮服总公司系统以外的饮服修企业,一商局商务会馆、家电、钟表专修店以及从事服装零活加工的红都、华表服装公司等企业),鉴于财政部已有明确规定,停止执行财政与企业“二·八”分成的税收政策,从1994年起企业按新税制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免征“两金”。同时考虑我市饮服修企业底子薄、网点改建和还贷负担重的情况,对上述企业交纳所得税暂定两年内由市财政从收入中转出,建立饮服修企业专项扶持基金,专项用于企业网点改造建设和归还贷款,具体办法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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