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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新扩改建中央空调器项目使用R作为工作介质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新扩改建中央空调器项目使用R作为工作介质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新扩改建中央空调器项目使用R-22作为工作介质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文  号:环办函[2004]55号

发布日期:2004-2-10

执行日期:2004-2-10

生效日期:1900-1-1

江苏省环保厅:

  你厅《关于新扩改建中央空调器项目能否使用R-22作为工作介质的请示》(苏环管〔2003〕222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按照《蒙特利尔议定书》有关规定,我国作为第五款国家(发展中国家)可以生产和使用R-22作为制冷剂到2040年,其间2016年将对生产实施冻结,冻结在2015年的水平,然后逐年淘汰,到2040年生产和消费降到零。

  特此函复。

二00四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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