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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

呼和浩特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

呼和浩特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

发文单位:呼和浩特市政府

文  号:呼政通字[1990]65号

发布日期:1990-3-28

执行日期:1990-3-28

生效日期:1900-1-1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业务量大的工作。它直接涉及到各部门、各系统、各单位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为了顺利完成申报登记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城镇国有土地登记以旗、县、区级行政区域为单位进行。市内三区及土、托、郊均应成立以各旗、县、区主要领导挂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申报登记工作。

二、市三区及土、托、郊各自的申报登记范围由市土地申报登记办公室另行通知。

三、申报登记的最小单元是被界址线所封闭的一宗地(一块地)。

土地使用者如有多宗地要分别按每宗地座落填表申报。混合宗地中各使用者要填写各自的使用面积,对于公共使用面积要进行分摊。

四、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持出让、转让有关手续,向申报站申报。

五、因赠与或继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赠与或继承地上附着物而引起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受赠与或继承人应持有关的合法证明文件申报登记。

六、宗地合并或一宗地分割为两宗地以上,有关各方应持合并或分割协议及其它合法的证明文件进行申报。

七、对住宅小区的公共通道,非规划的成片绿地,应由各用地单位分摊申报。住宅小区的规划道路、规划成片绿地由城建主管部门统一申报。

八、各厂矿内部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应按实际情况申报。

九、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应根据不同的使用性质和用地情况分别申报,同时在申报表中注明。

十、多层建筑内含有不同使用者或不同使用性质,各使用单位占地面积应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用地面积及使用性质,由各土地使用单位申报。

十一、申报登记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另行登记造册。

(一)申报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区的;

(二)申请登记土地使用者没有身份证或身份不明的;

(三)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或者无土地权属证明的。

十二、申报后形成的文件资料有:

(一)土地申报申请书和土地申报证明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土地使用者,一份由市土地管理局存档;

(二)土地申报登记权属证明的文件、资料、有关权属处理意见、各类证明;

(三)土地申报登记收件存根。

十三、对于临时占地,一律通知土地使用者申报交费,并且另行登记造册。

十四、对于违法、违章占地,由各用地单位或个人写明情况并附有关证明后,可准予申报。处理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执行。

十五、房屋开发公司未建、已建、建成的住宅区,其使用土地由房屋开发公司申报。单位将房屋出售给职工的,其土地使用权由单位申报。

十六、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含个人私房),未建或在建,必须进行申报。

十七、下列单位直接向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办公室申报: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内蒙古军区、武警部队、呼市军分区、市电信局、市邮政局、市公安局、内蒙和呼市各类房屋开发公司、市政管理处、市园林处、市房产处、市人防办、市国营农、牧、渔、林场、市民政局(所属二级单位)、呼铁局。

十八、经营性场所是指从事商业、饮食业、旅游业、娱乐场所、服务行业及修理业经营所占土地。

十九、在申报登记中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严重失职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二十、本规定由呼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规定自批转之日起施行。

土地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土地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土地律师业务涉及土地各项法律土地,包括与土地有关的土地和非诉土地等,凡遇到土地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土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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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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