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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纸制品加工贸易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纸制品加工贸易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纸制品加工贸易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文  号:[1998]外经贸资三函字第125号

发布日期:1998-3-16

执行日期:1998-3-16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外经贸委(局):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包装物料的需求也随之增加。在我国纸制品原料不足及包装制品的质量、品种和规格还存在一定差距的情况下,对纸制品加工贸易项目应依法审批,规范发展。现将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纸制品加工贸易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外经贸部授权各省级外经贸部门负责审批、管理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纸制品的加工贸易项目。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国函(1995)109号文对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是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纸制品加工贸易项目和业务的主要依据。

  三、设立从事纸制品加工贸易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加工纸制品应直接出口。如需跨直属海关关区结转加工复出口,出口的纸制品必须印有用户出口商标,只能办理一次结转手续;在同一直属海关关区加工复出口,允许办理两次结转手续。

  四、本通知下达前,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纸制品加工贸易项下,已经地方外经贸部门批准但尚未到海关备案的项目和原协议已经到期要求续约的项目,一律按上述要求到省级外经贸部门重新核定。

  五、外商投资企业纸制品加工贸易项目从事的印刷业务须遵守《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经济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经济法律服务的律师,某经济律师业务涉及经济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经济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经济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经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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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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