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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局

文  号:[89]国税地字第139号

发布日期:1990-1-1

执行日期:1989-12-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结合物资储运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的物资储运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物资储运企业的仓库库房用地、办公、生活区用地以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储运业务的生产、经营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物资储运企业的露天货场、库区道路、铁路专用线等非建筑物用地,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在1990年12月31日前,给予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土地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土地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土地律师业务涉及土地各项法律土地,包括与土地有关的土地和非诉土地等,凡遇到土地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土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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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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