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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一次性医用材料支付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一次性医用材料支付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一次性医用材料支付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物价局

文  号:津劳局[2005]50号

发布日期:2005-1-31

执行日期:2005-3-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权益,切实保障广大参保职工基本医疗,减轻绝大多数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根据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实际情况,对一次性医用材料的支付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用材料,按下列标准分段累计增付: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一次住院或门诊使用医用材料费总额在500-1000元的由原来增付20%调整为增付15%;1000-5000元(含)的由原来增付17%调整为增付15%;5000-10000元(含)的由原来增付15%调整为增付18%; 10000元以上的由原来增付10%调整为10000-20000元(含)的增付22%,20000-30000元(含)的增付26%,30000-40000元(含)的增付30%。

  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一次住院或门诊使用医用材料费总额在40000元以上部分,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参保患者病情和经济承受能力,在保证医疗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为参保患者选择价格合理,能够保障基本医疗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津劳局[2001] 325号),以及其它关于一次性医用材料支付标准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卫生局 天津市物价局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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