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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枯水期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枯水期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枯水期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文  号:粤环[2004]32号

发布日期:2004-2-12

执行日期:2004-2-1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目前正是枯水期,我省各河流水位均创历史新低,地表径流小,自净能力弱,容易发生污染事故和纠纷。最近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发出《关于开展跨省界污染防治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各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开展跨省界污染防治工作专项检查,严防跨省界重大污染事故发生。我们除了加强跨省界污染防治工作外,还要加强跨市河流边界达标管理,特别是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加强枯水期污染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湛江、茂名、云浮、肇庆、清远、韶关、梅州等有跨省界河流的市,要加强对跨省界污染隐患苗头问题协调和处理的组织领导,在各自辖区开展一次跨省界污染防治工作的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2月下旬省局将视情况对部分跨省界河流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二、各市要特别注重饮用水源地的保护,要加大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污染企业的监管力度,特别是防止意外和突发性排放污染物的事故发生,制定和及时启动当地重大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确保群众生活用水安全。

  三、加强跨市河流控制断面的达标管理,及时发现环境污染事故隐患区域和单位。重点监控造纸、化工、印染、水泥、炼焦等重污染行业集中地区及重点污染企业,严防污染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水质监测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对饮用水源地和跨市河流控制断面的监测,及时发现问题、报告情况。

  五、对公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近年来反映突出的污染事故和纠纷,要进行回顾性检查,必要时上下游要主动联合实地调查,妥善处理,及时反馈。

  六、要加强与水利、建设等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的信息沟通,及时了解江河水量变化、闸坝调控和污水处理厂运行等情况,共同采取措施,避免污染事故的发生。

  二00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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