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
文 号:内国税所字[1996]595号
发布日期:1996-12-3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9(国税发[1996)20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知照执行。
一、各地要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小型企业进行一次专项清理,凡发现擅自实行定额定率征收的,一律要限期纠正,恢复查帐征收。
二、对于确实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可以采取核定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办法,实行定额定率征收的企业,经旗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转报盟市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执行。
征收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征收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征收律师业务涉及征收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征收有关的征收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征收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征收律师。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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