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上海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上海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文 号:沪税地[1989]145号
发布日期:1990-1-2
据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39号《关于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现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上海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对该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的仓库房用地、办公、生活区用地以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储运业务的生产、经营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为了照顾该公司的实际困难,对该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的露天货物、库区道路、铁路专用线等非建筑物用地,在1990年给予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三、其他系统所属物资储运企业仍按原规定办理,不得比照上述规定征免土地使用税。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O年一月二日
土地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土地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土地律师业务涉及土地各项法律土地,包括与土地有关的土地和非诉土地等,凡遇到土地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土地律师。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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