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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赋予生产企业两纱两布自营出口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赋予生产企业两纱两布自营出口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赋予生产企业“两纱两布”自营出口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文  号:[1998]外经贸政发第236号

发布日期:1998-3-19

执行日期:1998-3-19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为了深化外贸体制改革、扩大纺织品出口、缓解纺织行业面临的困难,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将赋予纺织企业“两纱两布”自营出口权的工作由试点阶段转入正常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及审批标准

  (一)凡列入国家重点联系的1000户企业名单的“两纱两布”生产企业,只要提出申请,即赋予其“两纱两布”自营出口权。

  (二)对其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纺织生产企业可以申请“两纱两布”自营出口权:

  1.连续两年“两纱两布”出口供货额平均超过500万美元的国有大型纺织企业。

  2.连续两年“两纱两布”出口供货额平均超过1000万美元的国有中型纺织企业。

  3.对少数民族地区(主要是新疆)可考虑适当放宽标准。

  二、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凡列入国家重点联系的1000户企业名单的“两纱两布”生产企业,可直接通过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向外经贸部申报,申报材料应包括: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国家重点联系的1000家国有企业名单;外经贸部批准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复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上均为复印件)。

  (二)1000家国家重点联系企业以外的“两纱两布”生产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外经贸委(厅、局)向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申报。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经营“两纱两布”出口业务的申请报告;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外经贸部批准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等。

  国家经贸委收到各地方、部门申报文件后,对企业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的审查意见送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予以审核批复。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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