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修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制度试行有关内容的函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修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制度(试行)》有关内容的函
发文单位:建设银行
文 号:建总便会字[1989]205号
发布日期:1989-9-13
执行日期:1989-9-13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一些分行反映,经研究,现将建总发字(89)第134号文制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制度(试行)》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第7页第6行“登记库存现金日记簿”一句,改为“营业终了后,登记库存现金登记簿”;第17行“登记库存现金日记簿”一句,改为“营业终了后,登记库存现金登记簿”,同时将第10页第17行、18行和第24页第2行的“库存现金日记簿”,相应改为“库存现金登记簿”。
二、第34页“现金收入项目登记表”和第35页“现金支出项目登记表”中有关明细项目,应根据计划部门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以上请立即转知所属。总行在印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制度(试行)》单行本时,将对上述内容作修改。
建设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建设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建设律师业务涉及建设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建设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建设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建设律师。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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