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地税发[1996]304号
发布日期:1996-12-4
执行日期:1996-12-4
生效日期:1900-1-1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21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向个人派息、分红(不包括派送基金),以基金面值为单位,扣除与派息、分红期同期的银行存款利率的部分,余额依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请一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l996年12月4日
国税发[1996]221号
自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执行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在对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上做法不一,影响了税款征收入库和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发挥。为了统一政策规定,强化征收管理,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20%的比例税率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派息分红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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