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结算专管员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结算专管员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建设银行
文 号:建总发字[1989]176号
发布日期:1989-10-10
执行日期:1990-1-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适应建设银行结算管理需要,完善建设银行结算管理机制,提高建设银行结算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保证完成日益繁重的结算任务,特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改革银行结算的报告》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结算专管员是银行专司结算的组织、宣传、辅导、检查、考核、协调和裁决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结算专管员必须熟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较强的事业心,热爱本职工作,熟练掌握银行结算办法和会计制度,熟悉银行其他业务,具备一定的结算工作实践经验,以及综合分析和组织能力。
第四条 各级行处的财会部门要根据需要配备结算专管员。地市级以上管辖行配备2~3名专职结算专管员,基层行要根据业务量的大小配备1~3名专(兼)职结算专管员。
第五条 结算专管员工作职责范围划分为管辖行与基层行两部分,各级行处的结算专管员要在职责规定的范围内工作。
第六条 管辖行的结算专管员的工作职责内容为:
(一)根据统一的银行结算制度和工作实际需要,负责制定辖内有关结算管理制度;
(二)协助领导,搞好辖内结算业务管理工作,检查结算制度的执行情况,考核工作质量,调解、裁决辖内的结算纠纷;
(三)负责协调本行与同级人民银行、上级管辖行、辖属各行、本地区的其他专业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结算业务关系,配合其开展与结算业务有关的工作;
(四)负责组织辖内结算业务培训,辅导结算人员,提高业务素质;
(五)根据经济发展和业务开拓的需要,深入基层行和客户调查、了解结算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反映问题,采取措施,指导工作,为领导当好参谋;
(六)根据规定,准确、及时、真实地编报结算业务报表,做好结算分析工作,为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结算工作信息;
(七)负责组织有关的结算凭证的印制及其他结算机(器)具的分发、管理工作;
(八)负责结算业务的对外宣传工作,向社会宣传银行结算的制度规定,反映报导建设银行结算工作动态。
第七条 基层行结算专管员的工作职责内容为:
(一)协助会计负责人做好本行的结算管理和考核工作,帮助结算专柜做好临柜工作;
(二)根据银行结算办法规定,负责对有关帐户执行查询、冻结、扣划款工作;
(三)负责对结算帐户的开立、销户更换印鉴的审查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客户开展结算资信调查;
(五)根据规定,准确、及时、真实地编报结算业务报表;
(六)对客户执行结算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
(七)向客户宣传结算制度规定,组织客户进行学习,帮助客户掌握结算办法和具体作法,选择适合其交易特点的结算种类,征求对银行结算工作意见。
第八条 本规定的修改、解释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负责,各分行可根据需要制定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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