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形象推广活动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形象推广活动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文 号:环办[2004]12号
发布日期:2004-2-18
执行日期:2004-2-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自1997年总局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工作至今,现已正式命名了35个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区)。这些模范城市不仅在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而且提高了城市的发展潜力,为中国现阶段城市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示范作用。目前,各地都在积极开展创模活动,已正式申报开展创模工作的有17个省的97个城市(区),有些城市正在筹划开展这项工作。
为了更好地向社会展示我国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的成就,深入宣传和推广模范城市的环保经验及特色,同时配合2004年“六。五”世界环境日的宣传活动,我局同意组织开展“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形象推广活动”。该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从已命名的模范城市和正在申报的创模城市中,选择出第一批30个城市,拍摄纪实电视专题片(每个城市15分钟)。本次活动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具体承办。
请各地结合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及特色,围绕城市的环境建设和发展、企业的环保理念、人居环境等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现状,组织选题及时报送活动组委会并根据活动要求,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1.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形象推广活动组委会成员名单
2.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形象推广活动方案
二00四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一:“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形象推广活动”组委会成员名单
组委会主任:
潘岳(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
组委会副主任:
张力军(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司长)
高文涛(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社长)
焦志延(国家环保总局宣教中心主任)
刘友宾(国家环保总局宣教办副主任)
组委会秘书长:
夏爱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音像部主任)
组委会副秘书长:
张镝(北京远见光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
孟范例(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期刊部主任)
于飞(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城市处处长)
组委会成员:
赵莹(国家环保总局宣教办干部)
蔡哲(北京远见光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以及推广活动城市所在省环保局宣教部门的负责同志
组委会联络方式:
联系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形象推广活动组委会
电子邮件:hbcstg@126、xam516@hotmail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四环北路136号海博写字楼B106室
北京远见光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形象推广活动组委会收
邮编:100089
电话:(010)88456326、88456325
传真:(010)88456325
通讯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音像部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形象推广活动组委会收
邮编:100062
电话:(010)67112750
传真:(010)67112749
附件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形象推广活动方案
组织拍摄首批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形象推广宣传活动,是从已命名的模范城市和正在申报的创模城市中挑选出第一批推广城市30个,拍摄电视专题片。该片以纪实采访的形式,展示各城市优美的环境,介绍各城市环境的经验,叙述各城市环境保护的动人故事。片中有各城市主要领导人的专访,有环境保护先进个人的采访,有城市中环境保护的特色和成就展示,有环境保护先进企业的报道。
该电视片由香港凤凰卫视拍摄,并在30个城市电视台巡回展播。同时制作成精美VCD,作为各城市今后对外宣传的产品,在全国各大音像销售渠道公开出版发行,并向有关国际组织赠送。
保护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保护法律服务的律师,某保护律师业务涉及保护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保护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保护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保护律师。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欢迎您联系我们律师团队,我们将本着“ 胸怀九州、服务大众” 的理念和宗旨,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地址:温州动车南站对面港龙商场1栋18楼
(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
平阳法院斜对面品致小区商务楼28号
(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电话: 0577-85556899、 0577-88819923
手机微信同号:15356291688、15958798680
邮箱: 553676237@qq.com